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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老伯將購買的拆遷安置房,有條件地贈予侄女黃小姐99%的產權份額:希望侄女能盡到對其父親(即黃老伯弟弟)的贍養義務,否則贈予協議無效。可黃小姐爲了儘快實際得到全部房產,竟一紙訴狀將大伯告上法庭。近日,浦東法院一審駁回了訴訟請求。
2008年4月,黃老伯以23萬餘元的價格購買了一處拆遷安置房。2012年,黃老伯與黃小姐簽訂協議書,約定黃小姐在係爭房屋的產權證上加註名字,並擁有99%的產權;待其父親過世後方才擁有係爭房屋100%的所有權。但讓人想不到的是,簽約僅一年,侄女竟一紙訴狀將黃老伯告上法庭,請求法院依法分割,由其取得房屋所有權。
法院認爲,雙方簽訂的協議書系附條件的贈予協議,原告履行協議約定義務後方可請求分割係爭房屋產權。現原告既無重大理由需分割房產,也未能提供證據以證明協議書系受脅迫簽訂或者該協議所附條件已成就,故其訴訟請求於法無據,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