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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2月18日從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獲悉,只因女房東催交房租,東莞市清溪鎮一男租客便心生不滿,揮刀將女房東砍成九級傷殘。經鑑定,該名男租客在案發時患精神分裂症,被評定爲限定刑事責任能力。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該男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後女房東提起訴訟要求民事賠償,法院一審判決該男子賠償醫療費等共計8萬餘元。
重慶籍女子樊某4年前隨丈夫來到東莞,在清溪鎮做起了承包出租房轉租的生意。2013年4月16日上午,她見租客樂某雷出租房門前堆放着垃圾,便上前清掃,沒想到樂某雷猛地打開房門,揮刀向她一陣亂砍。樊某拼命用手護頭並呼喊救命,後鄰居打110報警,公安人員到場將樂某雷抓獲。
樊某被送至醫院住院治療十餘天,經診斷其頭部、肩部、後腰背部及右手指均有多處刀傷。經鑑定,樊某的損傷爲重傷,傷殘等級爲九級;樂某雷在案發時患精神分裂症,被評定爲限定刑事責任能力。
在案件調查過程中,樂某雷表示起因就是不滿樊某向其催交房租,才用刀砍她。
據悉,被告人樂某雷在案發時患有精神分裂症,後被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該刑事判決書已於2013年12月20日生效。
後來,樊某又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金等合計133018.36元。
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認定樂某雷應對樊某受傷的後果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不存在法定的減輕或免責事由,日前一審判決樂某雷向樊某支付醫療費、殘疾賠償金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84818.3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