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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中總會出現這樣那樣的問題及糾紛,很多買房人或賣房人總會啞巴吃黃連有苦說不出。今天起,《找房週刊》將推出置業案例分析,爲準備買房或賣房的讀者做一些提示與警醒。在二手房交易中有特殊經歷的讀者,也可以給我們來電,分享你們成功或失敗的經歷。
案例:去年4月份,孫女士在市區買了一套二手房,並付了定金2萬元。因該房的房產證沒有辦好,房主與孫女士商量等辦好房產證後辦理過戶手續,再支付省下的房款。沒想到,直到去年7月份,房主依然表示沒有辦好房產證,主動要求解除合同,而當時的房價已經上漲了很多,周邊同類型的二手房均價漲了至少有1000元/平方米。
爲了這套房子,孫女士等了2個月,對於房主的突然變卦接受不了。“房主不能覺得賣得虧,就要解約哎。”孫女士表示,不能因爲房價漲了就不認賬,房主是4月份賣房就要按當時的價格來賣。
雙方到現在還一直僵持着,孫女士說,她已經另外購房了,希望那個房主一定要承擔她的損失,但對方至今還不願意承擔違約責任。
專家解答:
按照房地產交易的相關規定,沒有房產證的房子是不能出售的。專家提醒買房者,沒有房產證的房子最好不要買。如果非要購買這樣的房子,在購房合同中要寫明具體事宜,如保證何時拿到房產證,何時進行過戶交易以及違約責任等。
一些房主在沒有領取房產證的情況下“提前”賣房,看到房價上漲又以沒有房產證爲由反悔,“辦不了房產證”甚至成了毀約的正當理由。置業專家建議,在買房前儘可能多瞭解所購房屋的真實情況,可以向鄰居、物業等了解房主及房子情況。最好選擇專業人士提供法律意見,再慎重簽訂合同。在簽訂買賣合同時,對可能出現的違約問題,應書面約定相應的責任承擔。
對於上述案例,律師表示由於雙方尚未辦理產權過戶手續,該房屋的物權還沒有轉移,原房主仍然有處分房屋的自主權,法院在處理這類案件時,一般只能判令賣房人向買房人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房價上漲帶來的經濟損失。因此,購房人在與房主簽訂購房合同時,應約定好違約賠償責任,並在能夠辦理過戶手續時及時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