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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通訊員侯繼男朱文革)王某無視法院判決,私自將已判給趙先生的房屋出售,致使判決無法執行。近日,豐臺檢察院以拒不執行判決罪對王某提起公訴。
2007年,王某的父母在王某表哥李先生的介紹下,以40萬元的價格將一套回遷安置房出售給了趙先生。由於當時房本沒有下來,就沒有辦理過戶,只是簽訂了房屋轉讓協議。2011年,房本就快辦下來了,村裏通知拆遷的村民將對應的回遷安置房填寫上房主的名字。於是,王某就將那套回遷安置房寫上了自己名字。
得知此情,趙先生便將王某告上了法庭。
去年1月,法院作出判決,要求王某將房屋所有人的姓名改成其母親,然後將房屋過戶給趙先生。此時,王某已經拿到了寫有自己名字的房本,便私自將房屋以150萬的價格賣給了不知情的第三人,使得法院無法強制執行。
於是,豐臺檢察院以拒不執行判決罪對王某提起公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13條規定,對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者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爲,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J1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