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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霞是丁氏四兄妹的後媽。2008年,趙霞的丈夫去世,留下一套單位福利房,爲了爭奪這套房子的歸屬權,趙霞與丁氏兄妹反目成仇,一紙訴狀把兄妹四人告上了法院。法院庭審後以趙霞所訴不屬於民事案件的受理範圍爲由,駁回其訴訟請求。
原告>>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應享有60%產權
2003年,已經50多歲的趙霞,經過朋友的介紹認識了丁氏兄妹的父親丁鑫,二人交往時,感情非常融洽。都感覺對方是陪伴自己度過餘生的另一半。於當年2月4日,二人步入了婚姻的殿堂。
趙霞和丁鑫結婚之後,由於沒有自己的房屋,一直在外邊租房子住。丁鑫所在單位瞭解到他們的情況之後,爲了照顧這對夫妻,答應只要丁鑫繳納10000元的住房集資款,就分給丁鑫一套約65平方米的住房。剛聽到這個消息時,丁鑫欣喜若狂,但是想到住房集資款之後,丁鑫再也高興不起來。原來丁鑫雖然有一份穩定的工作,但是一直以來供養四個子女沒有什麼積蓄。看到一臉惆悵的丁鑫,趙霞爲分擔丈夫的負擔,就東拼西湊借來10000元錢讓丈夫繳納了住房集資款。
分到房子之後,趙霞和丁鑫有了一個自己的家,二人過起了幸福的晚年生活。天有不測風雲,丁鑫在2008年因病去世。在趙霞丈夫去世三年之後,丈夫單位分配的房屋,由於市裏的規劃需要拆遷,而趙霞丈夫所在工廠對他們所居住的房屋進行房改。此時的趙霞沒有按照要求辦理房改,丁鑫的四個子女在交了18765元的前提下辦理了房改手續。
趙霞表示,她在丁氏兄妹的阻撓下,纔沒有辦理房改手續,其居住的房屋拆遷之後,她居無定所,也沒有辦法按照回遷房指標購房,爲此她多次找丁氏兄妹想要回拆遷樓。討要未果之後,她將丁氏四兄妹告上法庭。
趙霞認爲,按照公司的規定,房屋按照房改房對待,按照繼承法、婚姻法的規定,該房屬夫妻共同財產,她應享有該房百分之六十的產權,同時丁氏四兄妹應返還侵佔的拆遷補償款13萬元和利用回遷房指標所購得回遷樓。
被告>>父親去世時房屋未房改,不屬於共同財產
面對繼母的說法,丁氏四兄妹斬釘截鐵地說,根本就不是繼承的問題。
丁氏四兄妹說,他們的父親丁鑫是在2008年去世的,2011年父親所在的公司才通知住戶進行房改,因此,他們的繼母趙霞主張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不成立。說他們侵佔繼母拆遷補償款及回遷指標沒有任何事實及法律依據。
在2011年辦理房改手續時,丁鑫所在的公司已經通知了趙霞,並告知其交款地點、開戶行賬號、交款方式、數額、最後交款期限等,但趙霞並未交款。在最後交款期限當天,丁氏四兄妹交款18765元。趙霞如果交款,交納8765元即可。因此,丁氏四兄妹認爲繼母當時未交款,應視爲繼母已經放棄了房改的權利,拆遷補償款應歸他們所有。
丁氏四兄妹還表示,在其父親去世當年,他們就與繼母產生遺產分割問題。當時他們四兄妹還向法院提起訴訟,經法院審理判決至今,繼承糾紛已執結。
法院>>涉案的房屋不屬於遺產,依法駁回起訴
東昌府區人民法院庭審後認爲,所訴爭的房屋不屬於遺產,遺產系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本案涉及的房屋雖然是根據被繼承人的福利因素正在進行的房改,但福利因素只是一種政策性權益,不能作爲遺產進行分割。
涉案房產屬於丁鑫所在單位的公房,趙霞也只是在與丁鑫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交過住房集資,但交集資不代表涉案房屋的產權已經變更,交房改費用,也不代表當事人已經享有涉案房屋的所有權,我國對不動產物權實行登記確權制度,房改手續至今未完成,不能確定涉案房產的歸屬。
丁鑫已經去世,對其應享有的政策性的權益如何分配,是房屋所有權人的權利,趙霞和丁氏四兄妹均無權處分涉案房產。2008年全省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指出:“(四)關於涉及房改政策的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應受理的問題。我國住房制度改革是一項政策性強、涉及面廣的系統工程,涉及房改政策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是否由人民法院受理,應當結合當事人提出的訴訟請求作出判斷。如果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和核心是房改房的買賣問題,屬於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權益之爭,處理時涉及房改政策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如果當事人爭議的核心和焦點在於是否適用房改政策或者如何適用房改政策,則不屬於民事權益之爭。”在本案中,因丁鑫已經去世多年,涉案的房屋不屬於遺產,誰來“繼承和享有”丁鑫可能該享有的政策權益?如何適用房改政策?丁鑫所在企業的本意是將涉案房屋如何房改?不屬於民事案件的受理範圍。據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四項之規定,駁回趙霞的起訴。
(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