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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14日對外發布消息,對已按規定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的企業範圍內荒山、林地、湖泊等佔地,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按應納稅額減半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額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兩部門在日前聯合發佈的《關於企業範圍內荒山、林地、湖泊等佔地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中明確了這一消息。
兩部門表示,此次調整企業範圍內的荒山、林地、湖泊等佔地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旨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進節約集約用地。
1989年發佈的《國家稅務局關於印發〈關於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補充規定〉的通知》第十二條規定,對企業範圍內的荒山、林地、湖泊等佔地,尚未利用的,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審批,可暫免徵收土地使用稅。兩部門表示,這一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