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陳某模、陳某秋兩人系海口市秀英區西秀鎮新海村村民,在2013年1月15日,秀英城管局組織人員將兩人所建房屋拆除,兩人不服遂將海口市秀英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訴至法院。
日前,海口中院作出終審判決,撤銷海口市秀英區人民法院的一審行政判決;確認被上訴人海口市秀英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作出並執行的具體行政行爲違法;但駁回上訴人陳某模、陳某秋請求被上訴人海口市秀英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賠償的訴訟請求。
房屋被拆村民狀告秀英城管
1998年5月7日,陳某模與新海村委會簽訂一份《承包土地協議書》,租用位於新海村羅庚燈標周圍一畝土地,用以興建、經營海產品加工廠,租賃期限爲十年。訂約後,陳某模即在租賃土地上興建一間廠房及辦公室等基礎設施。從2006年開始,陳某模、陳某秋在所建海產品加工廠房的基礎上改建住宅。
2012年12月26日,秀英城管局在巡查過程中發現陳某模、陳某秋的違法建築物,因當時無法找到陳某模、陳某秋,2013年1月3日,秀英城管局便在陳某模、陳某秋所建住宅外牆張貼一份《海口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後又於同年1月7日在相同位置張貼一份海管法罰字X2(2013)第0003號《海口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行政處罰決定書》(以下簡稱“0003號決定”)。
陳某模、陳某秋當時已知曉秀英城管局擬作出的處罰,但置之不理。隨後,兩人所在的西秀鎮政府組織工作人員找兩人做工作,希望兩人能主動配合拆除違法建築,但均無效果。2013年1月15日,秀英城管局組織人員將兩人所建房屋拆除,陳某模、陳某秋於2013年1月16日以秀英城管局爲被申請人向海口市秀英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要求確認秀英城管局作出並執行的0003號決定書的具體行政行爲違法並向兩人賠償房屋被拆除的損失30萬元。
2013年2月26日,秀英區政府作出維持秀英城管局所作具體行政行爲的決定。陳某模、陳某秋不服,遂向秀英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審敗訴村民不服繼續上訴
一審秀英法院認爲,因陳某模、陳某秋不配合秀英城管局執法,秀英城管局將行政執法文書張貼在該違法建築外牆進行留置送達,符合法律規定。秀英法院遂作出一審判決:駁回陳某模、陳某秋的訴訟請求。
但兩人不服,遂提起上訴。
在一審中,秀英城管局並未能舉證證明其拆除上訴人房屋前已提前五個工作日公告強制拆除決定,告知上訴人實施強制拆除的時間、相關依據及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並通知上訴人到場,因此程序違法。另外,在原審中,被上訴人秀英城管局並未在法定的舉證期間提交證據。
海口中院終審秀英城管敗訴
被上訴人秀英城管局認爲將相應的行政執法文書張貼在該違法建築外牆進行留置送達的方式,並不違反法律規定。爲此,請求二審依法駁回上訴人的全部訴訟請求。海口中院經審理認爲,秀英城管局強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爲違法。據此,秀英城管局作出的0003號決定及強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爲,應判決確認違法,遂作出如上判決。(記者樑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