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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張宇)段先生在辦理購房資格審查時發現,由於原任職公司未能按時爲自己辦理個人所得稅申報,導致自己喪失了購房和購車搖號的資格;故將自己任職的兩家公司訴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賠償租房損失、房價同比上漲損失共計60萬元。昨天上午,大興法院開發區法庭開庭審理了此案。
段先生大學畢業便進入富士康科技集團工作。段先生稱,他先後在富士康下屬的兩家公司任職,時間爲2007年8月至2011年2月。
段先生說,2013年3月,自己在辦理購房申請時,發現二被告未給自己辦理個人所得稅申報。這意味着他失去了應有的購房及購車搖號的資格。
但庭審時兩家公司提交了一份由北京稅務局開發區分局出具的完稅證明,該證據證明二被告在2007年至2010年間已爲段先生交納了個人所得稅。
爲何會有這種情況呢。此案當庭並未宣判。但記者庭後找市稅務局進行了查詢,工作人員告知,“是其工作單位在申報個稅時將其名字報錯,2010年後又改正過來了。”該工作人員稱,地稅系統會按照最後一次納稅姓名出具查詢結果,“段先生的工作單位存在一定過錯。”
針對段先生的情況,該工作人員建議段先生與原單位協商,讓原單位爲其出具寫錯姓名的證明和相關材料,帶着這些材料再進行購房資格的複覈。J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