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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相
近日,媒體調查發現,一些地方在當前的“清房改革”中仍遭遇“應付式”清理。譬如一些地方爲了應付上級,某地局長、副局長搬到處長辦公室,處長搬到科員辦公室。
(2月10日《京華時報》)
“官員辦公樓”,被網友形象地稱之爲“第四公”,在“三公經費”飽受質疑之時,對“第四公”的合理性審視亦是遲早的事情。如今,各地豪華辦公樓頻出,有的豪華程度直逼白宮,“被清退”自在情理之中。現實中,越豪華的辦公樓在公衆心目中的形象往往也越差,道理很簡單,蓋辦公樓花錢越多,提高公共服務的資金就越少。
事實上,對於清退豪華辦公樓,政策由來已久,我國第一個政府樓堂館所的“限建令”源於上世紀80年代末,在此後的20多年裏,僅國家層面發佈的政府性樓堂館所管理文件就超過10個,而地方文件則不計其數。遺憾的是,禁令很多,但效果卻不甚理想,應付式清理豪華辦公樓的新聞是屢見報端,不斷地消解着“禁令”的制度善意。
如今對豪華辦公樓的突擊清退,在公佈的數字上,的確有可以書寫的成績,如山西清理超標辦公用房64萬平方米,1.5萬餘個項目被停;湖南黨政機關騰退多餘辦公室,面積87萬多平方米……這樣的成績,看起來很不錯。不過另一面的意思則是———這些年對豪華辦公樓的監管幾乎處於“真空”地帶,不然,怎麼有這麼多多餘的辦公室被清退呢?而在一次次的現實探討中,一個共識也早已達成———所有國家財政撥款所涉及的部門,所有耗費公帑進行支撐和運轉的組織和行爲,都應該給予國民一個明確的公示和說法。
換言之,對於清退豪華辦公樓,必須告別“禁令依賴”,迴歸到法律渠道。因爲最好的制度之治便是法律之治,只要我們的法律對公務員辦公樓有了可以參照的標準,且嚴格執行到位、問責到位,便會形成天然的震懾磁場。只有迴歸法律的常態路徑,纔是遏制“第四公”乃至“第N公”的治本之策。
重慶晨報評論員龍敏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