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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從市國土房管局獲悉,爲了進一步滿足廣大業主房屋維修資金使用需求,保障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得到合理、及時修繕。該局重新修訂的《天津市商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辦法》(津國土房維〔2014〕28號)從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據瞭解,2005年6月,本市制定出臺了商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辦法,2008年進行了首次修訂。幾年來,爲規範維修資金使用程序、保證資金使用安全發揮了重要作用。從使用監管實踐看,規範要件、審覈程序不僅保證了資金的使用安全,更明確了物業服務企業及購房業主所承擔的義務和責任。但隨着房地產形勢的發展,廣大業主對強化民主管理、加快維修資金劃撥效率的需求不斷增強。爲了確保維修資金使用管理和程序更加符合本市實際、貼近廣大業主的使用需求,市國土房管局及時對《天津市商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辦法》進行了二次修訂。
據悉,此次修訂在堅持業主集體決策原則和保障資金安全的基礎上,重點對辦事時限、服務監督等內容進行了調整。一方面,縮短了維修資金使用申請辦事時限。將維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首期工程款的劃撥時限由3個工作日縮減至1個工作日,進一步加快了維修資金的劃撥效率。另一方面,進一步加強了維修資金使用服務監督。首先,明確了施工單位公開招標的條件,規定維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預算審價金額在50萬元以上的,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委員會應當採取公開招標或者邀請招標方式選擇專業施工企業。充分發揮了中介部門的作用,滿足業主希望政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推薦中介機構對維修工程進行監管的需要。其次,爲充分體現市區兩級主管部門的服務監督職能,在不增加辦件時限的基礎上,將維修資金使用備案分爲“開工備案”和“完工備案”,加強了對使用項目施工全過程的監督力度。同時,明確規定維修工程決算費用不得超過工程預算金額,避免了因維修費用調整出現的維修資金不足、業主意見不統一、重新確認等糾紛問題。(記者付文超 通訊員吳梅 殷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