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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日,浙江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公佈了《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下稱草案),該草案對舊城區改建徵收房屋、價格評估機構、公房承租人等做了細緻規定。浙江省人大常委會方面特別表示,希望通過公開徵求意見,提高立法質量。
浙江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尹林介紹,2011年國務院頒佈施行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廢除了施行多年、飽受爭議的城市房屋徵收與補償新制度,明確了徵收必須基於公共利益、政府是徵收補償主體等事項。而此前《浙江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則已明顯不能適應新的形勢和需要。
尹林認爲,國務院的條例是原則性,多出授權地方制定具體辦法,浙江在該條例出臺後在徵收和補償上做了很多有益的探索,繼續通過立法加以完善和提升。
今天,浙江省人大常委會就正式公佈了《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
因舊城改建是否屬於國務院原則條例中所指的“公共利益”一事一直存在較大分歧。浙江此次公佈的草案對此作了特別規定。一是要求徵收補償方案經90%以上被徵收人同意,政府方可作出房屋徵收決定;二是引入人大監督機制,規定因舊城區改建而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應當報浙江省人大常委會備案。三是要求補償協議的簽約比例不得低於80%,低於80%的,徵收決定應予撤回。
而對國務院條例中授權各省制定房地廠價格評估機構的具體辦法,浙江出臺的細則是,房地產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但在房屋徵收決定公告10日後仍不能協商選定的,則由徵收部門組織被徵收人投票選定。
記者注意到,草案還對公房承租人補償做了規定。公房分爲政府直管公房和單位自管公房,並對是否符合房改政策及按房改政策購房的幾種情形做了明確規定。
尹林表示,草案制定兼顧了公權與私權、程序與實體、公平與效率三個方面。此次公佈草案,希望能彙集更多民意,完善立法,提高立法質量。
浙江省人大常委會宣傳處處長謝國儀也特別提到,希望媒體能通過各自發稿,擴散該草案公佈的信息,徵集最多的羣衆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