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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了進一步增強立法的公開性和透明度,浙江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28日決定全文公佈《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徵求社會各界意見。
浙江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尹林表示,草案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確定、停產停業損失補償等情形作出了探索。其中,在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確定方面,浙江規定“充分尊重被徵收人的意願,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遵循公開、透明和公平的原則,規定房屋徵收決定公告後十日內被徵收人仍不能協商選定的,由房屋徵收部門組織被徵收人從報名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中投票確定不少於三家入圍機構,再採取搖號、抽籤等方式隨機確定”。
停產停業損失與經營者自身的經營狀況密切相關,補償標準的確定較爲複雜。尹林介紹說,爲了既充分保護被徵收人和實際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又增強可操作性,草案規定徵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按照不低於被徵收房屋價值百分之三的標準向被徵收人支付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被徵收人認爲實際損失超過此補償費的,房屋徵收部門委託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並按評估結果支付補償費。
據瞭解,浙江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給出了三種提交意見方式,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4年2月20日前,通過登錄政府網站、信函或發送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意見和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