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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李先生6年前借用房東魏老太的名字購買了一套經濟適用房居住至今。而魏老太及家人看到房價上漲後,以李先生不具有購買經適房的條件爲由,要求收回該房屋。李先生向法院起訴。記者昨日獲悉,海淀法院經審理判決李先生退房,魏老太賠償李先生的經濟損失。
2007年,一直租房居住的李先生一家借用房東魏老太太一家的經濟適用房指標購買了一套位於天通苑地區的經濟適用房,雙方在購買房屋時還簽訂了書面的借名買房協議,約定李先生除需支付全部的購房款外,還需要額外支付魏老太太經適房指標使用報酬1萬元。此後,該處房屋一直由李先生一家居住使用至今。
但是2013年10月該房屋禁售期滿,李先生要求魏老太太按照當初的協議將房屋過戶到自己名下時,魏老太太的子女卻拒絕了李先生的過戶請求,並提出李先生沒有經適房購買資格,借名購房協議無效。李先生訴至法院,與此同時魏老太太一家也提出了反訴,要求法院確認雙方當時簽署的借名購房協議無效。
海淀法院審理認爲,經濟適用住房是國家爲保障城市特定人羣的居住權利而提供的政策性商品房,李先生與魏老太太之間就借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所簽訂的合同違反了相關規定,因此該合同應爲無效。同時考慮到涉案房屋相較於購買之初已獲得較大幅度的升值,在借名購房關係被確認無效後,被借名一方因房屋升值實際獲得了較大利益,而借名一方因房屋差價產生了較大損失。所以法院在判令雙方借名買房合同無效的同時,要求魏老太太對李先生予以適當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