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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購買這些鋪面時,開發商在合同中承諾交房後180天內給我辦理房產證,可現在都過去8年多時間了,不僅沒見到房產證的影子,而且還拒絕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我購買的鋪面的租金,這完全就是耍無賴。”近日,來自河北的購房者李巖向人民網記者反映稱,2005年和2009年,他先後兩次購買了位於海口市濱海大道秀英港附近的海南第一摩爾·中央商城的部分鋪面,但之後開發商海南環瑞置業有限公司拒絕履行合同,而且還暗中將他所購買的鋪面轉移過戶給其他關係人,涉嫌欺詐。
出售商鋪8年不辦證更拒付租金
相關資料顯示,海南第一摩爾是由海南環瑞置業有限公司與海口港集團公司合作開發的一個商業旅遊項目,是海南省首個以MALL理念(編者注:MALL是歐美的一種郊區大型娛樂購物中心,特指規模巨大、連成一體、包羅衆多專賣店和商鋪、集購物、休閒、娛樂、飲食爲一體的商業中心或加蓋的林蔭道商業街,其中有一條或多條步行街,身臨其境購物、消費或漫步,猶如在林蔭道上閒逛一樣舒適和愜意)建造的大型主題式購物公園,也是全國唯一的“親海”MALL。一期中央商城2005年6月開業,原本定位於百貨商場,後因經營滑坡,2010年整體租賃給居然之家經營。
據李巖介紹,2005年12月8日,他與海南環瑞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環瑞公司”)簽訂了52份《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購買第一摩爾·中央商城第一層16間、第二層36間共52間1744.49平方米鋪面,2006年1月1日前交房,交房後180日內辦證。同日,還簽訂了《補充協議》和《“海南第一摩爾·中央商城”代租協議》。合同簽訂後,他依約支付了52間鋪面的購房款451萬元。
2009年9月14日,李巖再次與環瑞公司簽訂了購買中央商城第五層整層鋪面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和《商品房買賣合同》特別協議,9月16日支付了850萬元購房款。2009年9月17日,應環瑞公司請求,李巖將鋪面返祖給環瑞公司,租期5年。2009年9月18日,李巖又與環瑞公司簽訂了《協議書》,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特別協議,確定《商品房買賣合同》於9月14日生效,確定付款日就是交房日等事項。
但合同簽訂後,環瑞公司卻拒不爲李巖辦理房產過戶,也拒不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相應租金。
仲裁敗訴後開發商仍耍賴
爲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2012年1月份和3月份,李巖就前述兩份購房合同及相關協議向海南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請,請求仲裁機構確認前述購房合同及相關協議,請求裁決環瑞置業公司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將前述商鋪過戶至其名下,同時支付逾期辦證違約金和相關協議約定的租金。
2013年5月22日,海南仲裁委對這兩起商品房買賣糾紛案件作出裁決,(2012)海仲字第51號裁決書確認李巖和環瑞置業公司簽訂的52份《商品房買賣合同》和《補充協議》、《“海南第一摩爾·中央商城”代租協議》有效,裁決環瑞公司將52間鋪面過戶至李巖的名下;(2012)海仲字第13號裁決書以及補充裁決書、補正裁決書,確認《商品房買賣合同》和《協議書》有效,裁決環瑞公司將中央商城第五層中108間3224.59平方米的鋪面過戶至李巖的名下,並支付2009年9月17日至2012年9月16日期間租金及利息。
仲裁裁決作出並生效後,由於環瑞置業公司拒絕履行,2013年9月,李巖又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申請,法院經審查受理並已進入執行程序。但環瑞置業公司和海口港集團卻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並要求撤銷海南仲裁委作出的相關仲裁裁決。
購房者指開發商涉嫌合同詐騙
李巖說,海南仲裁委在審理這兩起商品房買賣糾紛案件時查明,他在2005年購買的中央商城第一層16間、第二層36間的17間共33間鋪面被環瑞公司備案登記在海南誠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名下,第二層中的其餘鋪面備案登記在陳某名下。
而根據環瑞公司向法院遞交的證據材料、17份《海口市房權證》顯示,這些房產證的“登記時間”是“2012-03-19”,也就是說,環瑞置業公司在他申請仲裁的前12天才將他2005年購買的中央商城第二層這36間鋪面中的17間過戶到海口港集團名下。
“環瑞置業公司明明已經把這些鋪面賣給了我,卻又與合作方海口港集團惡意串通,暗中將它們過戶給其他關係人,已經涉嫌合同詐騙。”李巖認爲,在商鋪升值後,環瑞置業公司故意毀約,層層設置障礙,千方百計阻礙執行,目的就是不想交付鋪面,迫使買房人同意低價退款,坑害投資者。
環瑞置業公司在遞交給法院的撤銷仲裁裁決申請書中稱,該公司和李巖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實爲借款抵押合同,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爲無效合同;而且涉案土地備案和預售許可證均登記在海口港集團名下,且訟爭的房產已經出售給了誠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並辦理了登記備案。海口港集團與本案有利害關係,但海南仲裁委卻未追加海口港集團參加仲裁,嚴重違反程序,因此請求法院撤銷前述仲裁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