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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人民網報出《國銳金嵿不顧“京七條“禁令仍捆綁裝修變相漲價》後,受到國銳金嵿業主的關注,另外也有其他遭遇過“捆綁裝修”的業主紛紛詢問遭遇“捆綁裝修”時應該如何應對。
記者在與網友溝通的過程中發現金地朗悅、金融街融匯、首創新悅都、保利春天裏等項目都給購房者提供過“雙合同”(在購房時簽訂兩份合同,一份購房合同加一分裝修合同)。
就此問題,記者採訪了北京市住建委、北京市房協以及熟悉相關法律的律師,爲遭遇到“捆綁專修”的業主答疑解惑,併爲已經簽署了“捆綁裝修”雙合同的業主提供建議。
若強制“捆綁”簽署雙合同可追開發商法律責任
2013年10月,北京市住建委發佈“京七條”中,第六條明確規定:“部門聯動,嚴厲打擊開發企業的違法違規行爲。對存在閒置土地、炒地、捂盤惜售、哄擡房價、變相漲價等違法違規行爲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採取禁止其參加土地競買、不對其發放新開發項目貸款、強化土地增值稅徵收管理等措施。”
針對這條法規,北京市房協祕書長陳志表示:“如果有證據能證明,購房者在簽署雙合同時,兩份合同具有關聯性,那麼開發商就屬於“捆綁裝修”行爲,也就構成了此項規定中的“變相漲價”行爲。”陳志祕書長還表示,雖然“京七條”有禁止開發商“捆綁裝修”的行爲,但是目前還沒有開發商因爲此事受到懲罰。
對於國銳金嵿在售樓時跟消費者簽訂“雙合同”一事,陳志祕書長對記者表示:“市場化的前提是法制化,合同應該是買賣雙方真實意思的表達,不能因爲房子好賣,就罔顧消費者意願進行搭售,而且是搭售一個不合理的價格。”
已經購買國銳金嵿並且簽訂過雙合同的業主,對於這件事確實持不同意見,有人認爲“可以接受這種行爲”,有人認爲“直接精裝修的房子可以省不少事”,但是大多數人表示:“要想買房子就必須得籤兩個合同,這種行爲太黑了,但是胳膊擰不過大腿只好乖乖簽了合同,現在唯一期望的就是能按時收房。”
爲此,記者諮詢了高通律師事務所主任和創始合夥人兼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員敬雲川律師,他表示:“如果開發商簽訂雙合同“捆綁裝修”情況屬實,那這種行爲不僅在行政層面屬於違規行爲,在法律層面上講,也屬於違法行爲,消費者可以對開發商提出訴訟,要求賠償。”
敬律師表示:“‘捆綁裝修’這種行爲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第九條和第十條、《民法通則》的五十八條和《合同法》的五十二條。”(細則請見“相關資料”)
他還表示:“捆綁裝修”的強制搭售行爲使得消費者喪失了自主選擇的權利,如果開發商提供的裝修價遠遠高於普遍的市場水平,那麼這屬於不公平交易。這種行爲符合《民法通則》以及《合同法》所規定的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條款,應當被認定爲無效行爲。
記者針對此事致電國銳金嵿項目營銷總監李成,但是並沒有得到任何迴應。
遭遇“捆綁裝修”可去市建委投訴,也可訴諸法律
北京市建委提示廣大置業者,在購房過程中遭遇到開發商“捆綁裝修”等變相漲價行爲可以去北京市建委的官方網站進行投訴,也可以撥打市建委的服務熱線進行投訴。一旦覈實開發商“變相漲價”情況屬實,開發商將受到“禁止其參加土地競買、不對其發放新開發項目貸款、強化土地增值稅徵收管理”等處罰。
另外,敬律師也提示遭遇到被迫或被誘導簽署“雙合同”業主:“業主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請法院依法宣告裝修合同無效,要求返還裝修款項。已經入住享受裝修的業主也可以要求法院按照市場正常價格評估裝修價值,要求開發商返還明顯不合理部分的裝修價款。”
市房協祕書長陳志也提示業主:“在訴諸法律的同時,應該持有開發商‘強行搭售’的證據(比如售樓人員引導消費者同時簽署兩份合同的錄音等),以證明兩份合同的關聯性。”
業主有權要求退還裝修款不耽誤購房與收房
在記者與國銳金嵿業主的溝通過程中,多數已經購房的人表示:“錢都已經交了,如果這時候維權,會不會影響我們收房?”
對此疑問,敬律師解釋道:“購房者有權拒絕簽訂裝修合同,已經訂立裝修合同的有權要求法院宣告裝修合同無效。售房合同與裝修合同是兩個法律關係,裝修合同是否有效不影響售房合同的效力,消費者不用擔心裝修合同無效最終買不了房子。只要開發商簽訂了售房合同,開發商就有義務履行交房售房義務。”(記者/房家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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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九條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
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鑑別和挑選。
第十條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
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爲。
《民法通則》
第五十八條下列民事行爲無效:
(一)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實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
(三)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爲的;
(四)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六)經濟合同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無效的民事行爲,從行爲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合同法》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