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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經濟網北京1月22日訊(記者佟明彪)十八屆三中全會的《決定》中提及的土地制度改革一直廣受關注,而其中更涉及到一些非常重大的法律修訂工作,對此,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副主任、辦公室主任陳錫文在國新辦新聞發佈會上表示,對於土地制度改革中的法律修改工作,國家可能通過三種方式進行,一是中共中央向人大常委會提出修法建議,二是借鑑上海自貿區的做法,在一定時期內不實行某些法律,根據結果最終決定如何修改,三是在局部地區突破個別法律法規的限制進行試點。
陳錫文表示,中央1號文件對三中全會《決定》中提到的農村土地制度改革作出了具體的安排,其中會涉及到現行法律法規政策的調整。比如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允許進入市場,和國有土地享受同等權利和同等價格的政策。這就涉及到《土地管理法》和憲法相關條款的修改。另外,農村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的問題涉及到《擔保法》。三中全會中提出的農民住房財產權的抵押、擔保和轉讓,則涉及到現行法律中對宅基地使用的規定。“因此,中央特別強調對土地制度改革牽一髮而動全身,必須謀定而後動,必須非常慎重穩妥地推進試點。”陳錫文說。
對於具體做法,陳錫文表示從已有改革經驗來看有三個辦法,第一,中共中央可以向人大常委會提出修法建議,修了全國實行。第二,借鑑上海自貿區建立時的做法,“自貿區建立時涉及到三項法律在一定的階段內不實行。這要經國務院研究同意之後,報請人大常委會審議,人大常委會同意有三項法律在三年內在上海自貿區範圍內不實行,根據這三年的實驗,如果這種做法可行,就修改法律,如果不可行就退回去。”第三,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國務院,在局部地區突破個別的法律法規的限制進行試點。“並不是說所有法律都得修改了才能去做,你如果是搞試點,可以在局部地區現行法律沒有修改的情況下,經過一定的法律程序去推進。經過一定的試點之後,再總結經驗,如果認爲這些辦法好,現有的法律法規不合適就改現有的法律法規,也有的可能覺得這個還不能動,就可能再延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