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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經營個體的男子李某在承攬瓊州學院三亞校區學生宿舍、公寓項目期間,藉機向四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賄41萬元。記者今天獲悉,三亞市城郊法院宣判一宗行賄案,李某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52歲的個體戶李某是湖北人。2008年底,李某瞭解到瓊州學院三亞校區要修建多棟學生宿舍,李某沒有承攬建築工程資質,他找到海南某建築工程總公司。隨後,李某以建築公司名義參與瓊州學院工程項目的招投標,並在2008年底、2010年初先後中標該學院三亞校區學生宿舍、學生公寓兩個項目。建築公司中標後,聘請李某負責施工。工程款的撥付要先撥付給該公司,再將款項撥付給李某。
在工程簽證及工程款撥付過程中,李某爲了得到相關人員的關照,先後向瓊州學院計劃財務處處長鬍某某、瓊州學院三亞校區建設工程指揮部辦公室副主任邢某某、陳某某、省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工程師吳某送出好處費及物品共計41萬元。
2013年4月,李某被檢察機關詢問調查,同年5月被逮捕。(記者談星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