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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離婚,最放不下的是孩子,總想着能讓孩子的未來多一些保障。
所以離婚時,賀女士就與丈夫約定,房子歸女兒,等她成年後就過戶。
想不到,在等待女兒成年的十年裏,前夫早就把房子抵押貸款了。
賀女士帶着女兒把前夫告上了法庭,然而,被法院駁回了。
2004年,賀女士與丈夫離婚,當時女兒小雨(化名)才8歲。
離婚後,賀女士帶着小雨生活,前夫李某則和一名女子住到了一起。
賀女士只提出了一個要求:李某名下的房子要歸女兒,並在女兒18週歲當天辦理過戶手續。在過戶之前,房子歸賀女士保管和使用。
李某一口答應。
去年年底,眼看女兒馬上就到18週歲了,賀女士去房管中心瞭解過戶有關手續。
這一去才發現,前夫名下的這套房子,早已被他抵押給了銀行,根本無法過戶。
苦等了十年,竹籃打水一場空。賀女士越想越來氣。
李某爽快承認了這事,他給出的理由是,在房子過戶之前,他是房子所有人,有權把房子抵押給銀行。
賀女士不想管那麼多,只催促李某趕緊還貸款,過戶房子。
李某先是說沒錢,到後來,乾脆要撤銷10年前的承諾。
賀女士哪咽得下這口氣,她以女兒的名義將李某告上了法院,要求確認房子歸女兒所有,李某協助辦理產權過戶手續。
法庭上,李某辯解,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如今,他確實無力歸還借款,只能拿房子抵押,要求撤銷贈與行爲。
北侖法院審理認爲,房產證上登記的名字是誰,房屋就歸誰所有,不論房屋實際由誰使用、贈與給誰,均不能對抗房屋所有權人。
“在小雨辦理過戶登記之前,房屋確實屬於李某,他有權把房屋抵押給銀行,甚至有權將房屋出售給第三人,並且無需小雨及賀女士同意。李某在贈與合同賦予的期限屆滿前撤銷贈與,並不違法。”法官解釋。
法院據此駁回了賀女士和小雨的訴訟請求。
法官在此也不得不提醒,未成年人有權作爲房屋共有人,將名字登記在房產證上。若房屋已經還清貸款,且無抵押,未成年人即可作爲該房屋的唯一所有人,名字也可單獨登記於房產證上。
這起案件中,如果賀女士離婚時就要求,前夫將房產過戶給女兒,就不會發生今天的事了。
本報記者邵巧宏本報通訊員董怡北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