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中新社溫州1月14日電題:溫州試水農村產權交易力爭農房轉讓成全國試點
作者趙曄嬌王譯萱
在浙江省溫州樂清市民間,農村房屋的“農對農”交易早已如火如荼地進行着。爲探索農村產權交易,去年8月底,溫州市出臺了《農村產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12類農村產權可在縣域內實現公開交易。
12類農村產權包括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林地使用權、農村房屋所有權、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等。其中,農村房屋所有權能夠實現交易最爲民衆所關注。
記者自溫州市農辦瞭解到,在該《辦法》出臺前,按照現行法律法規,溫州除了樂清市以外,其餘縣(市)的農房只能在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進行交易,也就是隻能同村裏交易。而溫州此次改革,將農房從村級交易擴展到了縣域交易。
去年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指出,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實行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下階段,溫州將按照十八屆三中全會的要求,力爭農房交易成爲全國試點。
目前,溫州農村產權交易平臺已搭建,而此種形式的交易,卻在溫州民間探索多年。
2009年,溫州所轄的樂清市開始了農村房屋“農對農”交易試點。樂清《關於加快推進農村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規定,對持有集體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的農村房產,允許在全市金融機構抵押,允許在市域範圍內農業戶籍人口間轉讓。只要具有樂清本地農業戶口,就可以購買當地農民房,而且此房有房產證就給過戶。
溫州市農辦金融處處長黃方雷告訴記者,四年來,樂清全市成交農房約4400多宗,其中跨村交易的數量約達一半。“樂清一直都有大量的農房買賣交易,而且經過4年的實踐,沒有出現農民因無房居住而流離失所的現象,也從未出現過任何關於農房交易的行政訴訟。”
黃方雷稱,樂清農房交易的實踐證明,此種交易方式積極意義遠大於消極意義,既賦予農民完整的產權,又盤活了農村最大資產,還加快了農村城鎮化步伐,促進農村土地的節約集約利用,應在有條件的地區推廣。
雖然該交易平臺目前只有零星交易,但其對農民的利好作用也被看好。
黃方雷認爲,該農村產權交易平臺的建立,可以通過市場化機制,放大交易信息範圍,實現農村產權市場定價,提高農村產權的應有價值。另外,該平臺還可抑制腐敗行爲,“所有的交易公開透明,能有效防範農村‘三資’管理領域的等腐敗行爲”。
爲何農村產權推進得如此謹慎?黃方雷坦言,土地性質問題始終是一條不可逾越的“紅線”。
他說,農村房屋交易的背後,牽涉到農村宅基地的交易問題,農村宅基地制度是國家農村治理的基石。“房屋爲個人所有,但宅基地是村集體所有的,宅基地買賣需要經過村集體同意。如果宅基地隨意買賣,有可能帶來農村社會治理結構變化。”
黃方雷表示,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制度,立法的初衷是讓農民有個退身之所。如果在城市無法安身立命,他們回到農村還有土地,沒有後顧之憂。但這要隨着經濟社會發展階段的變化而變化,因地制宜地予以探索試驗,切實保障農民的財產性收入。
不過,上述《辦法》出臺後,有專家認爲,溫州並沒有拿出具有創意的舉措,該措施缺乏法律保障。(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