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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生前將其名下房產賣給二女兒,二女兒在老人過世後要求過戶房產卻遭拒,遂將76歲的老母親和兩姐妹告上法庭。日前,此案在朝陽法院南磨房法庭開庭時,老母親說,“我到什麼時候都承認收了錢,但那不是賣房子的錢。”
女兒起訴母親
庭審當天,何老太在被告兩個女兒的陪伴下來到法庭。何老太與丈夫育有三個女兒,原告李女士是老二。目前,老人與二女兒的兒子住在一起。
去年10月31日,何老太的老伴因病去世,未留下任何遺囑。就在老人去世的前一天,何老太給李女士夫婦出具了一份簽字並按手印的收款證明,內容爲2000年7月21日,老兩口收到李女士夫婦17萬元購房款,用於購買位於朝陽區潘家園東里的一套房屋,此房當時的市場價爲27萬元,因李女士夫婦要給老兩口提供相應條件的住處,所以低於市場價,李女士夫婦擁有此房的產權以及出租、出售和產權過戶等處置權。
父親過世後,李女士準備過戶房屋,卻遭到老母親和兩姐妹的阻攔。何老太否認賣房,兩姐妹也稱該房是父母的共同財產,老二無權獨佔,且她們當初根本不知道賣房之事。無奈之下,李女士夫婦起訴到法院。
老母親庭審否認賣房
據李女士說,涉案房屋最初是父親單位的公租房,後父親用40多年的工齡折價6.5萬元買下。因當時自己住房面積小,父親曾提出讓她出錢購買,今後房子歸她,“我交完房款、跑下手續後,其他姐妹反對,父親又把錢退給我,說不賣了!”
李女士說,後父親又主動要把這套房子贈給她,但自己堅持要買下。
何老太承認收過女兒的錢,但並非是購房款。老人解釋說,二女兒結婚時,老伴通過關係,幫她從她單位要了與別人合居的兩居室,這17萬元中的一部分,二女兒用來購買這套房,剩餘的6.5萬買了涉案房,但後來又退給她了,因此17萬元跟涉案房無關。
對此,李女士表示,母親所說並非事實。李女士還提交保姆和三位鄰居的證言,證明父親在世時說過涉案房子是他們賣給二女兒的。據悉,何老太願意賣掉涉案房子,所得房款先退還二女兒17萬元,再另外補償對方80萬元,其餘房款由自己和三個女兒共同繼承分配,要求三個女兒每人每月給付500元贍養費,但原告不同意該調解意見。記者顏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