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明明在合同中約定是2.8元/平方米的物業管理費,物管公司再次中標後,竟然一下子漲至6元/平方米。面對高於100%的漲幅,業主們與物管公司打起了官司。記者昨日瞭解到,法院認爲,根據合同約定,物管公司可在超過二分之一物業所有權人同意的前提下調整收費,現有證據無法證明已有超過二分之一業主同意漲價,故判決應繼續按原標準收取物管費。
林女士是海珠南路濠畔商廈某套房屋的產權人。該商廈的物管方爲萬濠公司。2008年4月16日,林女士與萬濠公司簽訂合同,約定每月物管費2.8元/平方米,林女士還應繳納公共照明、水、電等分攤費。同時雙方約定,物業公司制定管理費的收費標準,可在超過二分之一物業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同意的前提下進行調整。2010年10月,由於合同到期,濠畔商廈的開發商進行前期物業管理招標,萬濠公司參與了競標並再次中標,雙方約定商住辦公部分的物管費升爲6元/平方米。物管費飆升,不少業主表示難以接受,幾名業主將物管公司告上法庭。一審越秀法院認爲,業主與物管雙方在2007年9月18日簽訂合同和補充約定,是合法有效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據此,萬濠公司擅自加收物業管理費顯然依據不足。
判後,萬濠公司不服,上訴至廣州中院。日前,廣州中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據悉,有20名業主因物業管理費用上漲一事狀告萬濠公司,均被判決應以2.8元/每平方米的標準收費。(記者劉曉星實習生凌娜通訊員楊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