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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28日凌晨2時許,16歲的廣西籍女孩小玲(化名)與男友到小欖鎮竹源一出租屋住宿,小玲洗澡時全身被火燒傷,隨後被送往醫院救治。對小玲受傷的原因,經公安機關等部門介入調查及法院委託進行司法鑑定以後仍然未能確定。在無法認定事故原因的情況下,責任該由誰來承擔?最後法院判決二房東需承擔50%的賠償責任,賠償3萬元。
前年6月28日凌晨2時許,小玲與其男朋友到小欖鎮樑某經營的出租屋住宿。入住201號房後,小玲到洗手間洗澡。此時,不幸的事情發生了,隨後,該房間傳來爆炸聲,房間毗鄰通道的一堵圍牆倒塌,同時,小玲全身被火燒傷。
小玲受傷後被送至中山市人民醫院治療,共住院26天,共支付醫療費50540.20元。隨後,小玲多次到門診就診,至前年10月11日支付醫療費共計7270元。
據瞭解,樑某經營的出租屋並非自己的資產,全某、張某(化名)纔是整幢房屋的權利人,該房屋通過黃某(化名)出租,由承租人租賃以後對外作住宿用途,並已辦理出租屋備案登記。之後,樑某(化名)頂上一手承租人黃某接手承租該房屋。前年8月8日,小玲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樑某、全某、張某連帶賠償76910.20元並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在訴訟中,法院向公安機關調取了相應的現場照片以及詢問筆錄。經查,該出租屋201號房的洗手間內安裝有熱水器及液化石油氣瓶,事故發生後,熱水器及液化石油氣瓶等物品均無損壞,洗手間的牆體也未有倒塌,公安機關未對該起事故作出認定。
法院:兩房東擔責一半
據悉,小玲確認事故發生後,樑某、全某、張某已向其支付賠償款6500元。市第二人民法院認爲:小玲要求樑某、全某、張某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相關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本案中,小玲入住樑某所經營的出租房屋,樑某負有保障小玲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義務。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結合公平原則,確定樑某承擔50%的賠償責任。
至於全某及張某二人,其作爲涉案出租房屋的權利人,與小玲之間不存在任何的民事法律關係,其無需承擔本案賠償責任。小玲損失爲73095.13元,扣除已支付的6500元后,樑某應向小玲賠償30047.57元。小玲對一審判決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最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