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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見習記者王春
□本報通訊員永檢詠法
12月25日,浙江省溫州市永嘉縣受賄金額最大的集體腐敗案宣判。涉及此案的餘乾壽、王啓政、陳偉榮、楊金龍4人,因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等罪名,被法院一審判處3年至13年不等有期徒刑。
2007年,新橋村由於城鎮建設需要,被徵用大量土地。永嘉縣人民政府根據土地徵用政策和被徵用土地面積,決定將位於江北街道昌新路以西和華光殿後農貿綜合市場的26.5畝三產返回土地指標分配給新橋村,用於建設新橋大廈、新橋商貿大廈、蔡橋商貿大廈(部分)共計512套安置房。按照新橋村安置房分配原則的規定,上述安置房須全部由本村村民認購,贏利部分實行貨幣分配方式返回村民。
浙江昌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永嘉縣和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王啓政、楊金龍得知新橋村要建安置房的消息後,分別與時任新橋村村委會主任的餘乾壽經過多次商議,私下約定房地產開發公司以成本價享有20%的安置房,所得利潤與餘乾壽平分。在餘乾壽的幫助下,2007年7月28日、9月26日,新橋村民委員會分別與楊金龍所在的和田公司、王啓政所在的昌泰公司簽訂協議。
協議簽訂後,餘乾壽通過陳偉榮多次到王啓政、楊金龍處拿取投資“分紅”,其中從王啓政處共分10次拿走“分紅”共計人民幣1475萬元,從楊金龍處分8次拿走“分紅”共計人民幣1044.5677萬元(其中有100萬元被陳偉榮擅自轉借他人,至今未收回)。
2008年下半年,新橋村第三期安置房項目中的新橋大廈以及新橋商貿大廈的建築施工項目向社會公開招標,餘乾壽系該項目評標委員會負責人。餘乾壽、王啓政經事先商謀,由王啓政出面與建築承包商李正西商談,以工程總造價的6%作爲好處費幫其獲得第三期安置房項目工程承建權。2009年10月11日,王啓政從李正西處獲得好處費480萬元。餘乾壽通過王啓政聯繫李正西,後委託他人兩次從李正西處獲得好處費至少400萬元。
王啓政、楊金龍爲感謝村幹部對其公司代建權的取得以及在代建過程中提供的幫助,在2007年至2010年期間,分別與林成龍、胡佐永、唐福新、胡國強、餘臣德、餘承昭、胡文西7人約定以每套40萬元的價格賣給林成龍等7人每人各一套新橋村第三期安置房,其中林成龍一人分得兩套安置房。根據溫州天平房地產估價有限公司估價,涉案安置房價值1197萬元。
2006年,因現有規劃安置房套數不夠村民分配安置,王啓政與村兩委會成員商量後,以礁下村委會的名義委託昌泰房開公司,向規劃部門申請,通過改變住房限高、容積率等指標增加套數,多出套房的50%由昌泰房開公司以成本價購買。2007年安置房套數從338套增加到456套,村委會池朝武、池臣森、楊國柱、池臣鬆與被告人王啓政簽訂補充協議,確認昌泰房開公司以成本價享受59個安置房套間。被告人王啓政爲了感謝村兩委成員對該公司的支持,允諾將獲得的59套安置房中的6套以成本價賣給兩委成員中的4人,每人一套半,後未給予。2009年,被告人王啓政與4人商量,將每套安置房以25萬元的利潤僞裝成回購的形式直接摺合成現金支付給四人,池朝武等人共獲得現金人民幣160萬元(爲湊整數實際上多給四人10萬)。
永嘉法院一審還查明時任新橋村村委會主任的被告人餘乾壽和其他村兩委成員擅自以村兩委名義非法侵吞集體資金共計64萬元,其中被告人餘乾壽分得8萬元。上述有關領款憑證均由被告人餘乾壽簽發同意支付。
永嘉法院審理後作出前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