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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在宣傳樓盤時,稱北京大學附屬中學將入駐該樓盤開辦分校,結果被校方起訴侵權。記者昨天獲悉,市二中院終審判決開發商賠償北大附中50萬元並登報聲明消除影響。
北大附中訴稱,香河富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作爲河北香河地區“未名1898”樓盤的開發商,在售樓處經營場所和散發的大量宣傳資料中宣稱,北大附中將入駐該樓盤開辦“北大附中爲明(京東)實驗學校”,並使用“北大附中”文字和圖形商標進行宣傳,借北大附中在教育界累積的聲譽吸引購房者買房,導致北大附中收到大量詢問和投訴電話,造成極爲惡劣的社會影響。
北大附中認爲,學校並未進行上述授權,富泰公司及其管理方萬方城鎮投資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其註冊商標專用權並構成不正當競爭和虛假宣傳,起訴要求兩公司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50萬元並在相關報紙上刊登聲明,消除影響。
兩被告辯稱,它們從北京北大附中教育投資有限公司獲得授權,合作開辦北大附中爲明(京東)實驗學校。開庭時,教育投資公司派人出庭承認授權一事,並稱公司與北大附中有合作協議,有權使用北大附中相關名稱。
但法院認爲,根據北大附中與教育投資公司簽訂的協議書約定,後者有權在進行教育產業開發中使用“北大附中某公司”名稱,但建立“北大附中某分校”須符合北大及北大附中相關審批規定,現北大附中明確表示其對舉辦京東學校未進行考察和審批,二被告的行爲應認定爲侵權。
此外,二被告將京東學校是北大附中分校入駐其樓盤作爲既成事實進行宣傳,使其與鄰近地區的房地產開發商競爭中,獲得極大的競爭優勢,容易導致他人誤解,構成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爲。
法院一審判決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權,共同賠償北大附中經濟損失50萬元,並刊登聲明,爲北大附中消除影響。二被告不服,提出上訴,被市二中院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