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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商報訊在2010年出臺對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的稅收優惠政策後,政府又將這一政策擴大到國有林區、墾區。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近日發佈《關於棚戶區改造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提出對改造安置住房建設用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個人首次購買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稅率計徵契稅等稅收優惠政策。
《通知》中的稅收優惠政策與2010年頒佈的《關於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項目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基本一致,包括:對改造安置住房建設用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對改造安置住房經營管理單位、開發商與改造安置住房相關的印花稅以及購買安置住房的個人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徵;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爲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徵土地增值稅;個人首次購買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稅率計徵契稅;購買超過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標準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稅率減半計徵契稅。但此次優惠政策將優惠範圍由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擴大到國有林區棚戶區和國有林場危舊房、國有墾區危房。
按照我國的稅收政策,購買商品房需繳納購房總價3%-5%的契稅(不同的省市自治區稅率不同,普通商品住宅減半,即1.5%-2.5%),繳納購房總價的0.05%的印花稅。而棚戶區改造稅收優惠政策的出臺和落實爲相關企業和購房者節約了大量費用,增加企業和棚戶區居民的積極性,助力我國棚戶區改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