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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報人:象山法院
2009年,李先生在象山預購了一套商品房。2012年初交房,同年秋裝修好後,李先生一家順利入住新房。
今年年初,入住不到半年的新房陽臺與客廳間的落地窗玻璃,無故裂成魚鱗狀,慢慢脫落。
李先生立即聯繫房產商,要求賠償並更換玻璃。雙方就賠償事宜一直協商未果。
2月底,李先生一家出於安全考慮,在外租住了套房子,月租2000元。
5月,房產商通知李先生,將派人前來更換破碎玻璃。李先生以之前未及時、妥善處理爲由拒絕配合更換。
雙方矛盾僵持不下。近日,李先生一紙訴狀,將房產公司告到象山法院。
“好不容易買個房,出了這樣的事,氣死人了!”李先生提出訴訟請求:要求房產公司立即更換玻璃;登報聲明、賠禮道歉並賠償李先生一家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因玻璃爆裂後造成的租房實際損失;賠償李先生誤工費、交通費。
“當初是他自己不配合我們換玻璃,租房什麼的其實沒必要,只是外側玻璃碎了,不影響居住,所以其他費用與我們無關。”房產商只願意更換玻璃,不承擔其他損失。
根據此前雙方約定,門窗保修2年,李先生家的玻璃仍在保修期內。
法院審理認爲,房產商在業主提出更換請求後,應及時勘查,妥善處理;業主李先生在被通知玻璃可以更換時,應積極配合。但雙方僵持至今,互不相讓,導致破碎玻璃遲遲不能更換,雙方都有一定責任。
經法院現場勘查,破碎玻璃是從中央開始破碎,再擴散到四周逐漸脫落,可排除人爲撞擊碎裂的可能。李先生要求更換玻璃的主張應予以支持。
法院最終判令,房產商對破碎的玻璃予以更換,並駁回了李先生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報通訊員李光鮑怡奕項杉
本報記者陳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