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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餘瀛波
只需在百度中輸入“房地產中介”的關鍵詞,首頁上幾個醒目的標題就會躍然眼前:“買房人被騙籤合同中介判賠4萬”、“買二手房小心房產中介忽悠房齡”、“房產中介剋扣押金花樣百出:租房1年欠8千水費”……
據瞭解,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隨樣即抽取的近兩年審結的150件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中,原告以未妥當履行義務爲由向中介機構提出權利主張的,及當事人雖未向中介機構提出訴訟請求,但法院確認居間服務存在瑕疵的案件共計91件,佔抽樣案件總數的60.7%。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法官詹暉告訴《法制日報》記者,該院近日對房地產中介市場的誠信狀況進行了調研。調研認爲,目前中介機構的不規範居間行爲主要有六種類型:
一是未盡到如實報告義務,導致雙方因房屋不符合預期產生爭議。部分中介機構爲了促成交易,隱瞞待售房屋的不利條件,買受人於合同簽訂後瞭解到真實情況,買賣雙方因此產生爭議,使合同履行產生障礙。
二是合同重要事項約定不明,導致買賣合同履行陷入困境。部分中介機構或經紀人經驗不足,對相關事項未盡提示義務,導致雙方未充分協商;部分中介機構或經紀人責任心不強,未將雙方口頭達成的一致性意見載入合同;部分中介機構或經紀人急於促成交易,對爭議事項採取迴避態度,爲日後爭端埋下隱患。
三是對於房屋性質未盡審查與提示義務,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普通購房人因爲缺乏相關法律及政策知識,往往不能正確認識房屋的法律性質以及交易中存在的風險。而部分中介公司審查不嚴,或明知不可爲而爲之,引發大量糾紛。
四是對房屋的所有權歸屬或代理人的代理權限審查不嚴,出現無權處分或無權代理的情況,引發其他權利人提出異議。
五是慫恿買賣雙方訂立陰陽合同,以達到偷逃稅款的非法目的。這種操作方式規避了稅收監管,給國家稅收造成了巨大的損失,同時也給一些當事人惡意不履行合同提供藉口,違約方當事人往往以此爲由抗辯合同無效。
六是協助不符合購房條件的買受人虛構條件和證明,逃避限購政策的規制。中介機構的行爲不僅擾亂了正常交易秩序,而且很可能導致買賣合同客觀上無法繼續履行。
本報北京12月8日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