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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餘瀛波
“目前還沒有專門的房地產中介管理立法,僅有幾條法律規定散見於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合同法中。”在分析當前導致房地產中介服務亂象叢生的根本原因時,詹暉這樣認爲。
他表示,2011年4月起實施的《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亦主要規制經紀機構的經營行爲,對其違規行爲的罰款以三萬元爲上限,這也導致違法成本過低。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相關規定的不完善,以及相互之間銜接不暢,使得現有法律對於房地產中介的不誠信行爲約束乏力。
另外,由於合同法將居間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情形限定爲“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故對於因中介機構的其他不當行爲引起合同履行障礙而導致一方當事人損失的,法院多僅判決其承擔返還中介費的責任,而對於當事人的損失僅在買賣關係的雙方之間分擔。這也使得中介機構客觀上處於免責狀態,亦違反權利義務對等原則。
因此,詹暉建議,二手房屋買賣三方合同未能履行或解除、被撤銷、無效的案件,可適度對中介服務義務的合同條款進行擴大解釋,建立起包括中介機構在內的三方歸責模式,在確定各方過錯和責任的基礎上分配賠償責任。
12月2日,北京市住建委已經就《北京市房地產經紀行業動態監督管理辦法》和《北京市房地產經紀行業違法違規行爲記分標準》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擬對房地產中介機構和中介人員實行類似於駕照的記分管理,一旦累計12分,中介人員將永久限制從業。
本報北京12月8日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