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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12月2日(記者李孟霏)市民張女士最近一直爲樓頂的太陽能苦惱。這個買樓時的贈品出了問題讓她很糾結——該找誰維修,維修費誰出?對此,市建委表示開發單位應在購房合同中明確標明太陽能的情況,環翠區消協認爲贈品在三包期出問題,商家也應承擔維修責任。
2010年,張女士買了環翠某小區內的一套商品房。買房時,商家便告知她太陽能屬附贈,不在購房合同內。2011年,張女士搬進新家,發現太陽能不給力,“不是水不夠,就是水不熱,因爲水管已封進了牆內,更換也是一件麻煩事”。她嘗試聯繫物業、開發商,雙方都不願擔責。
同樣受“贈品”太陽能困擾的還有經區的王先生。“一進房子,我就覺得太陽能很小,房子11層,我家住4層,熱水到我家後,就快放完了。”考慮到這是隨樓附贈的,王先生選擇忍氣吞聲,自己又花錢裝了一個熱水器,“是贈品,我一直覺得不好用就算了,自己再換新的,沒想過維權的事兒。”王先生說。
記者從市建委規劃設計科瞭解到,商品房買賣中的贈品太陽能是否應寫進合同,這沒有明確要求,但開發單位應在《商品住宅使用說明書》、《商品住宅質量保證書》中說明太陽能熱水系統的使用方法、維修及後期物業服務,提供產品供應商出具的產品合格證並簽訂維修服務協議,或委託物業服務公司與產品供應商以及住戶簽訂維修服務協議,保證後期物業管理中各方責任明確,維護買房者的合法權益。
環翠區消協工作人員也表示,商家所附贈品是有條件的“買”才能“贈”,屬商品買賣關係的一部分,商家有承擔質量保證的責任。“一般來說,是按照太陽能的三包期來計算,”除太陽能,隨樓附贈的其他物品也遵循這樣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