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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李泳君
近日,爲了有效保護耕地,根據國家及山東省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棗莊實際,棗莊市人民政府制定了未來五年內的耕地保護管理辦法,辦法規定市、區(市)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耕地保護工作,基本農田一經依法劃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或者佔用。
保護耕地,逐次簽訂保護責任書
記者瞭解到,辦法要求市、區(市)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耕地保護工作。市、區(市)國土資源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耕地保護的管理工作;農業部門負責耕地質量監測、新增耕地地力評定及其他與耕地質量相關的工作;財政、環保、林業、水利、交通運輸、規劃、審計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耕地保護工作。
同時,耕地保護實行目標責任制度。市、區(市)、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逐級簽訂耕地保護目標責任書。目標責任書的內容包括:耕地保有量,基本農田保護面積,新增耕地面積,其他內容。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耕地保護目標責任書。目標責任書內容包括:耕地保有量,基本農田保護面積,其他內容。
針對目標責任制,市裏定期組織國土資源、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農業、統計等部門對區(市)人民政府耕地保護工作進行考覈,並對耕地保護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市審計部門要將耕地保護目標責任履行情況納入對區(市)人民政府主要負責同志任中和離任審計內容。
另外,國土資源部門會同農業部門建立耕地質量等級定期調查評價制度,並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設立保護標誌,實行特殊保護。基本農田一經依法劃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或者佔用。
建立補償機制,鼓勵補耕
記者注意到,辦法中規定,市、區(市)人民政府每年應將耕地開墾費納入財政預算,安排適當的耕地開墾費,專項用於完成上級下達的補充耕地任務;對保護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數量較多、質量較好以及超額完成補充耕地任務的,逐步建立耕地保護補償機制。
生產建設活動經依法批准佔用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的,建設單位應當進行耕作層剝離和再利用。依法批准的非農業建設佔用基本農田的,區(市)人民政府應當依照被佔用的數量和質量進行補劃,達到基本農田數量不減少、質量不降低。本行政區域內沒有條件補劃的,區(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申請易地有償補劃,由區(市)人民政府繳納易地有償補劃資金,有償補劃資金專項用於易地補劃區(市)基本農田保護與建設。
同時,城市批次建設用地,由市、區(市)人民政府負責;村莊、集鎮批次建設用地,由所涉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單獨選址建設項目用地,由建設單位負責。
佔用耕地,單位須繳開墾費
依法批准的非農業建設佔用耕地的,佔用單位應當開墾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的,佔用單位應當依法繳納耕地開墾費。耕地開墾費專項用於開墾耕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減免、擠佔、挪用耕地開墾費。
耕地開墾費按照被佔用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法定倍數收繳。佔用一般耕地,法定倍數爲8至10倍;佔用基本農田的,法定倍數爲10至12倍。
同時,生產建設活動因挖損、塌陷、壓佔等造成耕地損毀的,生產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進行復墾。市、區(市)國土資源部門要會同財政、農業、林業、環保等部門對復墾土地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交付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沒有條件復墾的或復墾不符合要求的,生產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土地復墾費。土地復墾費專項用於土地復墾。
應當繳納土地復墾費而不繳納的,由區(市)國土資源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處以應繳納土地復墾費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污染耕地環境將被法辦
辦法要求,農村土地整治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整治規劃,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其中包括:耕地和基本農田整治,農村建設用地整治,生產建設活動損毀土地的復墾,歷史遺留損毀土地與自然災害損毀土地的復墾,未利用土地的開發,土地整治的其他情形。
各區(市)人民政府是農村土地整治項目的責任主體,區(市)國土資源部門協調財政、農業、水利等部門組織實施農村土地整治項目。農村土地整治項目應向社會公告,並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施工、監理等單位。
農村土地整治項目竣工後,由國土資源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組織驗收。驗收內容包括:規劃設計和預算計劃執行情況,新增耕地數量完成及質量情況,資金使用與管理情況,項目管理規章制度落實情況,土地權屬調整落實情況,成果資料歸檔情況,其他內容。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加強項目後期管護,明確管護主體,落實管護責任,促進項目有效利用。
辦法規定,向耕地排放廢水、固體廢物等對耕地環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由環保部門依法處理。同時農村土地整治項目資金實行專賬管理、專款專用,並接受審計部門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