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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先生在菊花園附近租了一套兩室一廳的房子,經常下班回家後,發現家裡會遭遇『不速之客』的光顧,屋子裡的東西少了幾樣,開始以為是遭了賊,直到前兩天,胡先生回家撞上了房東,這纔知道原來自打他租下房子後房東常常進來巡視,有時候還拿走一兩樣東西。
幾天前,胡先生下班回來走到家門口,正准備掏鑰匙開門,可鑰匙插進鎖孔怎麼也扭不動,抬頭再看看周圍,發現自己並沒有認錯門,這纔反應過來門是從裡面被反鎖了。『就我一個人住,裡面怎麼會有人呢?不會是家裡進賊了吧?』胡先生謹慎起來,躲在樓梯口緊盯著房門,准備等『小偷』出來後來個『瓮中捉鱉』。可幾分鍾後大門打開了,從屋子裡走出來的卻是一張熟悉的面孔——房東,胡先生一下子愣住了。
『你怎麼說「回家」就回家啊,也不打聲招呼?』胡先生問了一句,房東的回答讓他哭笑不得,『房子是我的,又沒有動你的東西,我也是怕你在房間亂搞些名堂。』『我白天工作比較忙,經常都不在家,就是晚上回來做一頓飯,睡一覺而已。』胡先生認為,自己掏了租金住在這套房子裡,這套房子的使用權應該全部歸他所有,房東不應隨意進出,即便是想取東西,還是應該提前打個招呼。
看著胡先生很生氣的樣子,房東也覺得委屈,『我這套房子出租已經好多年了,以前一些租戶不講究,等到合同到期的時候,我回家一看,家裡被折騰得一塌糊涂,一些家具電器都成了廢品,所以現在就經常會回來看看,隨時監督房客。房子是我的,我想進來看看應該不算違法吧,房客也沒必要大驚小怪的。』
可胡先生並不這麼認為,他覺得自己的隱私受到侵犯,既然租下了這個房子,就有這個房子的使用權。房東沒有經過許可進入他的房間,如果家裡的東西丟了這到底算誰的,他也有理由懷疑是房東偷走他的東西。
聽了胡先生的分析,房東也覺得自己這樣悄無聲息地進出出租了的房間做法欠妥,『畢竟房子是租給別人了,將心比心,我也應該尊重租客的隱私。』房東說,以後再去視察,一定會提前通知胡先生,得到允許後再進入房間。記者龔偉芳
民警說法
房東這樣做
可視為涉嫌盜竊
開通巷社區民警安幸福說,《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出租人應當保證承租人對租賃物的佔有和使用,出租人(房東)在未通知承租人(租客)的情況下,自己開門取回物品的行為違反了法律的規定。承租人就出租人擅自進屋取東西的行為,進行多次交涉後,出租人依舊我行我素,情節嚴重的,可以構成非法入侵住宅罪,同時承租人這樣的行為也可視為涉嫌盜竊。
安幸福建議,不論是房東還是房客,在房屋租賃合同生效日起,都應主動提出更換出租房屋的門鎖鑰匙,由租客保管,以免發生房屋遭遇入室盜竊情況時,房東與房客因此產生矛盾。
記者龔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