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閆教授是一位德高望重的科學家,膝下共有三女。在1998年房改期間,閆教授所在單位考慮他有突出貢獻,以較低的價格,分配給他位於北二環的一套房屋,面積近兩百平方米。2007年,閆教授的老伴張女士去世。去年2月,閆教授也因病去世。今年3月,三個女兒為了這套價值不菲的房屋對簿公堂,大姐和二姐分別作為原告將三妹告上了法庭。
據大姐稱,父親在1998年購買該房屋時,她共出資6萬餘元,佔總購房款的近一半。她拿出了自己的出資憑證,還讓閆教授所在單位也出具了一份出資證明。『我和父親是共同出資購房,雖然名字是父親,但我是共有權人。我自己的份額應該確定,應得的繼承份額也不能剝奪。』大姐主張,北二環的房屋自己至少應有三分之二的份額。
二姐則認為父母一直以來是由自己照顧的。2000年父母共同寫了一份遺囑,遺囑上寫明在父母去世後,北二環的房屋歸自己所有。二姐拿出封存了十幾年的遺囑,內容確是其父閆教授書寫,而其父母均在遺囑上簽字確認。沒想到三妹也拿出一份遺囑。但是二姐堅信自己的遺囑纔是父母的真實意願,自己應當是唯一繼承人。
三妹也有話說,『父親去世沒多久,我就把父親留給我的遺囑給大姐、二姐看了,但她們不相信我的遺囑是真的。』
原來,三妹的遺囑是父親在2011年患病期間找人代寫的,內容很明確,北二環的房子就是留給三妹一個人的。三妹不同意大姐和二姐的訴訟請求,認為該房屋應歸自己所有,兩個姐姐沒有份額。
就這樣,大姐拿著出資證明,二姐拿著父母都簽字的遺囑,三妹拿著閆教授於前年重新書寫的遺囑,為一套價值近千萬的房子爭執起來。
法律評析
大姐出資購房能否主張共有產權?
法庭上,對於大姐的『因出資而屬共有權人,應按出資比例確定份額』的說法,二姐與三妹的觀點基本一致。『即使大姐出了資,這部分款項也應當是父親的借款,或是大姐將這部分款項贈給了父母。就算是借款,這幾十年來,大姐都沒向父母主張過房屋權屬或款項,現在主張過了訴訟時效。』
北京市銘滔律師事務所房地產法律事務部首席律師焦景收介紹說,在司法實踐中,法院與法院之間,法官與法官之間,對此都有不同的看法。從實際情況來看,子女當初為父母購房出資,並未明確表示要索取份額,這個問題都是在產生糾紛後纔凸顯出來的。從《物權法》的角度看,作為不動產的房屋產權人以登記為准,也就是說北二環的房屋應歸閆教授一人所有。當然,如果在不考慮其他因素的情況下,且從公平的角度來分析,在分配房屋份額時,法院應當考慮出資子女的利益,酌情確定一定的份額。
母親僅在父親遺囑上簽字遺囑有效嗎?
對於二姐的那份遺囑,三姐妹都不否認是父親親自書寫的,也不否認是父母的簽字。但這份遺囑是否符合自書遺囑的法定形式呢?
焦景收律師認為,『對於閆教授來說,該遺囑是自己寫的內容,自己也簽了字,那麼閆教授的遺囑行為應當是有效的;但是不能認定其妻張女士做出了合法的遺囑行為。』焦律師分析,由於該房屋是夫妻共有財產,閆教授與老伴張女士各有一半份額,而張女士只是在閆教授的遺囑上簽字,這既不符合自書遺囑的形式,也不符合代書遺囑的形式。『所以,二姐拿的這份遺囑,只能確定部分有效,應視為父親做出了遺囑行為,而母親未做出遺囑行為。』
父親簽字模糊手印能否印證遺囑有效?
針對兩個姐姐的質疑,三妹當庭道出了父親在生病期間重寫遺囑的原因。三妹在父母的最後幾年裡,一直陪伴著他們,並經常帶父母到各地旅游散心,老人晚年過得可謂是有滋有味。『父親得病後,我也一直日夜照顧,耗費了大量的時間和精力。但父親立遺囑的事,我之前毫不知情。這份遺囑也是父親去世後他的保姆給我的。』
為了證明第二份遺囑的真實性,三妹讓為父親代書的護士及見證簽字的保姆均出庭作證。
然而,大姐、二姐對遺囑上的簽字提出了疑問。『當時父親屬於彌留之際,意識不清醒,這份遺囑應當是無效的。』經仔細查看,閆教授在這份遺囑上的簽字確實非常潦草,辨認起來也非常困難。
不過,閆教授簽字的同時,還在遺囑上摁了手印。閆教授的保姆與護士也表示,當時閆教授非常清醒,也確實在遺囑上簽了字,還摁了手印。簽字之所以潦草,是因為閆教授的右手經常輸液,抖動得非常厲害。
遺囑簽名潦草是否影響遺囑效力?焦景收律師說,遺囑內容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應由遺囑人本人親自做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如果選擇代書遺囑,也必須由本人在遺囑上簽名,還要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見證人進行見證。然而,在緊急情況下,法律允許采用口頭立遺囑,不過同樣需要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而且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形式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口頭遺囑就失效了。
焦景收律師認為,閆教授意識清醒,讓保姆和護士代書遺囑,並在代書遺囑簽字並摁了手印。雖然簽名較為潦草,但這份遺囑是閆教授本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通過保姆和護士的證言能夠得到證實。因此,這份遺囑是合法有效的。
內容相抵觸
以最後的遺囑為准
在庭審過程中,法官組織了多次調解,但終因三姐妹各執一詞、互不相讓,調解工作宣告失敗。
『其實,此案的法律關系並不復雜,事實也很清楚,之所以不能調解,就是因為三姐妹的觀點從人之常情上都能說得通,她們各自都不能接受另兩方的說法。』焦景收律師認為,由於大姐僅有出資證明,被認定為共有權人的機會和風險是共存的。至於二姐與三妹各自持有的遺囑,這涉及到兩份遺囑之間的關系問題。
焦景收律師認為,由於二姐持有的遺囑上,其母張女士只是簽字,這顯然不符合代書遺囑或自書遺囑的合法要件。當然,由於該遺囑為閆教授自書,對屬於他自己份額的遺囑行為則是有效的。
根據繼承法的規定,遺囑人可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准。同為自書遺囑,二姐持有的遺囑是閆教授2000年訂立的,三妹持有的遺囑是他在2011年立的。兩份內容有衝突的遺囑,因三妹所持遺囑時間在後,則效力也相應的優於二姐所持遺囑。因此,在不考慮大姐出資問題的情況下,北二環的房屋應由大姐二姐各繼承八分之一份額,三妹繼承四分之三份額。
律師提醒
身後事早打算
避免埋下糾紛禍根
辦理過大量房產案件的焦景收律師頗有感觸地說,之所以會出現三姐妹對簿公堂、反目成仇的局面,閆教授生前未做好安排是禍根。如果他能夠在遺囑中界定清楚大姐出資問題的性質,向大姐、二姐解釋為什麼要為三妹立下新的遺囑,做通大姐二姐的思想工作,這種姐妹反目的煩心事也就不會發生了。
焦景收律師提醒大家注意:隨著北京房產價格不斷攀昇,一處房屋動輒幾百萬甚至上千萬元。兄弟姐妹也許不會為了幾十萬的利益而翻臉,但面對上千萬的利益,親情常常就顯得弱了。為了避免兄弟姐妹因遺產而出現糾紛,對老人們來說,應當提前考慮自己身後事,起碼不應自埋禍根。
(文中當事人為化名) J151
今日我坐堂
銘滔律師事務所
焦景收律師
北京市銘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北京市司法局法律服務村居行特聘律師,亞運村街道辦事處專家調解員,北京市朝陽區優秀共產黨員,專注於房地產法和勞動法的研究和應用。文並圖J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