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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一套大三房抵押,找人借了10萬元,結果房子卻遭債主等人『連環轉賣』。近日,海滄區一男子為此告上法庭,希望能夠追回自己的房子。『務必警惕民間借貸擔保陷阱。』法官說,如今民間借貸越來越紅火,拿房子抵押擔保的也越來越多。盡管房子價值遠高於借款金額,但很多借款人為了借錢,還是簽下委托公證書,將房子出售等相關權利全權委托給債主,為自己埋下了非常大的隱患。
憤怒:百萬房子被賤賣
2006年6月,林先生在海滄購買了一套房子,目前市場價已高達上百萬元。購房後,為了向劉某借款10萬元,2010年2月,他們雙方到公證處辦理了一份委托書公證,公證委托書載明林先生委托劉某『代為辦理該商品房的相關手續,具體代理權限及范圍包括代為出售該房產等』。
林先生原本以為,辦理公證委托只是一個手續,以便讓債權人安心借錢。但他沒想到,自己只借了10萬元,到最後房子竟然被債權人拿去賣掉了,而且還是以37萬多元的價格賤賣。更『巧』的是,買房人小趙又剛好是劉某的外甥。
憑借林先生簽過字的公證書,2011年3月,小趙拿到了土地房屋權證。當時,林先生還住在自己的房子裡,可產權卻已經成了別人的。
無奈:訴訟期間又被賣
發現自己房子被賣後,林先生只好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依法確認劉某與小趙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合同》無效。當時,法院很快就查明事實作出判決,認定劉某與小趙惡意串通,損害林先生的利益,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不過,讓林先生意外和無奈的是,就在他起訴劉某期間,2012年6月,小趙竟然又將房子『轉賣』了一次,以67萬多元的價格成交,同年年底,房子就又一次被過戶了,新的產權人變成了阿新。
原標題:廈門男子拿房產抵押借十萬房子被債主偷偷賤賣
曙光:一審判合同無效
近日,林先生再次起訴,這一次,他狀告小趙與阿新,稱他們也是惡意串通,在第一起案件訴訟期間惡意轉移房產。
對此,阿新辯解說,他購買訟爭房屋,屬於『善意取得』,並非惡意串通。不過,關於購房過程,阿新的解釋卻是漏洞百出,不合常理。他說,曾去現場看房一次,不過居住何人『沒有看清楚』,衛生間『大概有兩個』,就連是否有裝修,他也說『不清楚』。
近日,海滄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合同無效,要求被告配合,將產權變更登記至原告林先生名下。
解密
三大疑點戳穿謊言
最新一任的購房人阿新說自己是『善意取得』,那麼,法官憑什麼認定他們是惡意串通的呢?
原來,法官通過仔細審查,發現了阿新的說法當中有三大疑點。首先,買房不看房,竟然說不清房子是否裝修,也不知道衛生間有幾個,這不合常理。
其次,雙方也不約定逾期交房如何處理,即使過了交房時間,買方也不主張收房,這也明顯有悖常理。
此外,法官還發現了另一個更大的漏洞,就是買房人阿新主張『已履行全部付款義務』。他稱自己代小趙向銀行還貸,結清『貸款總額520000元』。但是,小趙此前已經提前還貸8273.59元,所以阿新的結款餘額顯然不可能還是520000元。
原標題:廈門男子拿房產抵押借十萬房子被債主偷偷賤賣
法官說法
民間借貸警惕擔保陷阱
『上述案件中,如果造假者心思再細一點,沒有那三個疑點,恐怕法院也無法認定合同無效,房子就要歸買房人阿新了,可見,通過房產借貸擔保隱患極大。』
法官說,在現實生活中,許多債權人及高利貸公司利用借貸擔保陷阱,套取擔保房屋的案件時有發生,應引起高度重視。
在民間借貸中,很少對擔保的房產進行公平、准確的評估,經常出現房產價值大大高於借款金額的情況。而且,委托書並不限制出賣的最低價格。這種委托書,既侵犯了借款人的合法利益,也不能保障出借人的債權,極易引發糾紛。
因此,法官建議,公證機構應當謹慎辦理擔保性委托書公證,對明知以非法借貸為目的的委托書公證,應當充分揭示其中的風險,切實保護老百姓的合法權益。此外,被侵害的產權人,應該及時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凍結房產的權屬交易,防止房屋產權被再次轉讓。
律師說法
擔保委托雙方都有隱患
『很多時候,擔保性委托書變成了委托人的「賣身契」,對雙方都有很大隱患。』福建信海律師事務所林敏輝律師說,根據我國《擔保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但是,以委托書方式追債的,出借人可以不經協商,直接出賣委托人的房產用於抵債,委托人的合法權益必然受到侵犯。另一方面,委托人可以單方隨時撤銷、變更委托書,讓受托人手中的委托書變成一張廢紙,出借人無法在其不還款時實現賣房抵債的目的。((海峽導報記者陳捷通訊員海民二/文陶小莫/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