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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10年李先生與開發公司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購買商品房一套。合同約定,開發公司於2012年5月20日交房,後開發公司通知李先生收房。房屋驗收時,李先生並未發現房屋質量問題,便辦理了交房手續,搬進該房居住。3個月後下雨頻繁,李先生髮現從外牆面開始向內滲水,兩個臥室的牆面均已經浸透,牆面有大量的發黴痕跡。李先生找到開發商,要求開發商進行維修。開發商認爲房屋已經交付3個月之久,且交付時質量驗收合格,其不應承擔維修的義務。雙方產生爭議,問李先生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分析:李先生可以通過訴訟解決自己所遇到的難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之規定,“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出賣人應承擔修復責任;出賣人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買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託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出賣人承擔”。依據該規定,如果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生活和居住,則李先生可以請求解除合同並賠償損失,但對於“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需要結合房屋質量問題是否對你的生命、財產安全、身體健康造成重大影響,是否嚴重干擾了正常生活等因素確定。必要時可委託相關的鑑定機構對房屋質量進行鑑定。如果出現除上述情況之外的其他房屋質量問題,李先生要明確涉案房屋是否超出保修期,如果尚在保修期內可以直接要求開發商進行修復。如果已經超出保修期,則應由買受人自行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