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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般人的觀念中,父母去世後,父母的遺產理所當然是留給子女的。但其實事情沒那麼簡單。前幾天,蕭山的邵女士打進本刊熱線83738111,講述了她遇到的房產繼承上的麻煩:“因爲我爸爸和奶奶生前都沒有立遺囑,所以我父母買的房子,我二伯也有份了,現在我的房產證上必須得寫上我二伯的名字。”
原來,邵女士是獨生女。1993年,她的父親因病不幸去世。父母年輕時,省吃儉用在潘水那邊買下了一套老房子,房產證上寫的是父親的名字。因爲家裏就一個獨生女,父母可能認爲,家裏所有財產理所當然都是留給女兒的,所以沒有寫下遺囑。
今年,母親建議把房子過戶到女兒名下,於是,邵女士便帶着房產證等一系列證件去辦過戶手續。房管局工作人員告訴她,父親去世後,如果要辦過戶手續,需要去公證處做公證。邵女士到公證處後又被告知,由於她的父親去世時,爺爺奶奶還健在,所以這套房子是父親的遺產,爺爺奶奶也有份。如果要完全過戶在邵女士名下,必須徵得爺爺奶奶和媽媽的同意。
問題又來了,邵女士的奶奶在7年前就去世了,生前也沒有立下遺囑。而邵女士的奶奶有三子一女共四個子女,因此,奶奶所擁有的那份房子遺產,這四個兒女都有繼承權。因此,邵女士還必須徵得兩個伯父和姑姑的同意,願意放棄對這套房子的遺產繼承。
邵女士這才明白,爸爸媽媽辛苦攢錢買下的房子,她的姑姑和伯伯們都有份。工作人員告訴邵女士,必須找齊伯父和姑姑,如果他們同意放棄繼承房子的權利,纔可以完全過戶到邵女士名下。
之後,邵女士找到兩個伯父和姑姑說明情況,大伯和姑姑倒是同意放棄繼承權,但她的二伯早年就得了癡呆,完全失去民事行爲能力,一直由大伯照顧。所以,二伯不能做證明,這讓邵女士很無奈。最後,房子的產權證上還得加上二伯的名字。
邵女士說,她對這件事倒也無所謂,加上二伯的名字就加上吧。可她母親年紀大了,對於這事還真有點傷心。她很想不通:這套房子明明就是自己和老伴辛辛苦苦攢錢買的,爲什麼到頭來還要加上老公弟弟的名字?這套房子和老公的弟弟一點關係都沒有啊。
筆者爲此向律師諮詢了有關法律條文。律師告訴筆者,公民去世前沒有立遺囑,財產繼承必須依《繼承法》來執行。該法第十條規定,遺產繼承的順序爲配偶、子女和父母。邵女士父親去世前沒立遺囑,這種情況下,他父親的遺產由其配偶、子女和父母共同繼承,她的奶奶是有份的。同理,邵女士的奶奶去世前沒立遺囑,奶奶的遺產也由其配偶、子女和父母繼承。邵女士的二伯是她奶奶的子女,因此對奶奶的遺產有繼承權。所以,邵女士的這套房子,必須要寫上二伯的名字。
律師介紹說,一些老人很排斥立遺囑,總認爲立遺囑就是交代後事,不吉利。有些老人即便立了遺囑,也很少找公證。許多家庭糾紛正是因爲老人不立遺囑,或者遺囑不具備法律效力而引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