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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下稱“二中院”)日前發佈的一項調查顯示:該院今年前十個月受理的112起供用熱力合同糾紛上訴案件,供暖單位起訴索要供暖費案件佔九成以上,幾乎全以勝訴結案,但一些供暖糾紛背後的深層矛盾未真正化解,採暖用戶繼續拖欠下一年度供暖費情況時有發生。
多種原因造成欠繳供暖費問題
“用戶出於各種各樣的原因欠繳供暖費。”負責調研的王軍華法官向記者介紹說,有的是因爲單位自身困難、產權變更造成欠費;有的是因爲企業破產、改制、重組而下崗、買斷工齡導致的欠費;還有的是由於拆遷戶或農民“上樓”而引發欠費糾紛,“尹某欠費被訴就是典型的一起。”
2012年3月,北京某物業公司(下稱“物業公司”)將家住豐臺區的尹某起訴到法院,向其索要自1997年11月15日至2010年3月15日拖欠的供暖費共約1.5萬元,以及滯納金和利息。一審中,尹某稱他的房子是拆遷安置的,1995年,因入住時不交供暖費、租金就不給鑰匙,他便交了供暖費。之後的供暖費,應由他單位負擔。物業公司則稱,他們已張貼公告進行催繳。
一審法院判令尹某給付物業公司2002年度至2010年度供暖費9420餘元。尹某不服,上訴稱,他與物業公司沒有供熱合同關係,應由其單位負擔供暖費。二中院審理後認爲,物業公司與尹某形成事實上的供暖服務關係,尹某實際享受了供暖服務,應向物業公司交納供暖費。尹某所稱的應由其單位負擔供暖費,缺乏依據,不予支持。最終,法院駁回尹某的上訴請求,維持了一審判決。
王軍華在調研中發現,因供熱管理與質量引發欠費的案件雖有所減少,但採暖戶對供暖單位的服務質量不滿意,進而產生對立情緒,仍是滋生長年欠費戶的主要原因之一。採暖戶的不滿主要集中在,供暖單位沒有很好地履行提示、檢查、監測及供暖設備的維修、維護等義務,出現問題又未能及時處理,導致供暖服務質量下降。
採暖戶不注重收集、保留證據
結合以往辦案實踐,王軍華指出,大部分採暖戶缺乏收集證據和保留證據的意識,或不清楚應當提供怎樣的證據,才能證明自己的主張。
“供暖溫度達不到國家規定或合同約定的標準,這是絕大多數採暖用戶拒絕支付供暖費的抗辯理由。然而,案件審理中,卻少有采暖戶能舉出充分有力的證據。”王軍華對記者說,“許多采暖戶將其自行測量的溫度記錄作爲證據提交,還有人提交醫院診斷證明或租房合同,以此想證明因暖氣不熱被凍病或搬家,但這些證據都難以被法院採納。”
怎樣收集和提交有效證據?王軍華介紹,採暖戶若發現室溫不達標,應及時向供暖單位及當地供暖管理部門反映,並通過正當途徑獲取有效證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供熱採暖管理辦法》,已要求供暖單位定期進行測溫,用戶可複製保留測溫記錄,對溫度是否達標有爭議的,用戶可以委託具備室溫檢測資質的第三方機構進行檢測。“不要採用消極拖欠供暖費的辦法進行對抗。”王軍華建議。
調查報告還顯示,商鋪、廠房、辦公用房等經營性用房供暖糾紛案件正逐年上升。產生此現象的原因是,當事人約定的供暖條款普遍比較籠統,特別是對供暖範圍、供暖溫度、測量標準等容易產生爭議的事項,雙方約定不夠明確,爲日後糾紛的產生埋下隱患。而且,經營性用房供暖標準缺乏相關規範,一旦形成訴訟,雙方當事人各執一詞,矛盾往往難以調和。
爲此,王軍華建議,經營性用房的供暖,雙方當事人應根據經營用途的特點及需求,對相關權利義務進行明確且具體約定,避免糾紛產生時找不到權利保護的依據。
未使用房屋也應繳納基本供暖費
2012年6月,北京某供熱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下稱“供熱公司”)將家住海淀區的唐某起訴,索要2007年至2012年度的供暖費2萬餘元,並要求唐某支付滯納金。
供熱公司訴稱,經貼催費通知、打電話,並多次上門找唐某協商,對方一直置之不理。由於唐某所在小區採取的是集中供暖方式,供熱公司已完成供暖工作,但唐某享受供暖服務後,拒不支付供暖費用。而唐某辯稱,供熱公司未曾向其房屋供暖,並關閉了供暖閥門。
一審法院在判決書中認定,原被告雙方存在供暖關係,供熱公司履行了供暖義務,要求唐某支付供暖費並無不當,判令唐女士支付供熱費2萬餘元。
二審法院認爲,唐某以其未享受供暖服務拒交納供暖費,於法無據;供熱公司爲避免供暖管道發生跑冒滴漏,對唐某房屋造成損失,主觀上屬善意,但應事先與唐某協商,其做法亦欠妥。綜合上述情形,法院改判唐某支付供暖費1.2萬餘元。
結合此案,王軍華解釋了用戶雖然沒有使用房屋但仍應交納基本的供暖費的理由:一是由於熱能具有輻射性和傳導性,單個用戶停熱後,相鄰用戶要保持室溫達標,仍需周邊保持一定的供熱負荷;二是用戶暫時停用後,供熱設施的配備及運行保障所產生的基本費用,並不減少。
對供暖公益服務性認識存在誤區
王軍華在審理案件中還發現,一些職工和單位對供暖的公益服務性質缺乏足夠認識,將供暖服務等同於一般商業性服務,片面強調自願、有償原則,以沒有簽訂供暖合同或房屋無人居住爲由,拒絕支付供暖費;或以自己不需要供暖爲由,要求供暖企業停止供暖或拆除暖氣。
“這在現有政策和沒有分戶供暖條件的小區,是很難實現的。”王軍華說,用戶選擇暫停用熱只交納基本費用,需具備嚴格的限制條件,包括具備分戶獨立採暖系統,不影響其他用戶採暖和共用設施安全,與供熱單位就暫停供熱時間、交納基本費用協商一致等。
王軍華認爲,《北京市居民供熱採暖合同》示範文本中的規定:“每個採暖期的基本費用,按合同規定的採暖費總計的60%支付。”文本設計的基本費用比例,對司法實踐中暫停用熱案件具有一定指導作用。
調研報告還指出,受計劃經濟時代供暖福利體制的影響,許多采暖戶特別是老國有企業職工,已習慣於由單位支付供暖費。隨着“誰用暖、誰繳費”的新繳費方式實施,單位已很少再替職工支付供暖費,加之單位改制、職工離職、單位與供暖單位因故終止供暖協議等,許多采暖戶已經無法再像從前一樣享受供暖福利,繳費的主動性和自覺性有待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