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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5歲的男子李某財虛報材料申報實業公司,藉機與擔任國企老總的同胞哥哥合夥挪用公款750萬元,用於購買土地試圖開發房地產而身陷囹圄。日前,男子終審因挪用資金罪領刑七年。據瞭解,此案被告人一審曾被判無罪,經檢方抗訴,法院作出了改判。
1996年,李某財使用虛假文件,虛報註冊資本成立海南廣某順實業公司並自任經理。1996年4月,李某財得知儋州市一塊108畝土地的使用權要轉手的消息。爲拿到該塊土地開發房地產,李某財找到時任海南財某總公司總經理的哥哥李某福,提出借用財某總公司的資金買地,李某福表示同意。同年4月底,李某福交代下屬公司海南廣某隆公司轉550萬元借給廣某順實業公司。
一個月後,李某財再次找到李某福借款,李某福交代公司下屬的海南省財某房地產開發建設總公司轉賬200萬元借給廣某順實業公司。李某財將該款用於土地平整。1996年7月,廣某順實業公司還給財某總公司200萬元,1998年1月,廣某順實業公司和廣某隆公司簽訂協議,將48畝土地使用權轉讓給廣某隆公司,用於抵償所欠550萬元借款。
今年3月,海南一中院一審判決,宣告李某財無罪。該院認爲,涉案雙方就借貸公款達成合意,不能認爲是共謀挪用公款的行爲。無證據證實李某財有共謀、指使或者參與策劃挪用公款的行爲。
海南省檢察院第一分院不服一審判決,提出抗訴稱,李某財明知哥哥不可能合法地將公款借給他進行營利活動,只能是違法違規出借公款。兄弟二人經過多次商量,李某財未消極等待公款轉賬到戶,而是積極配合李某福製作假“借條”,主動向財某總公司下屬公司財務人員提供賬戶。因此,李某財的行爲構成挪用公款罪。
據悉,李某福因挪用750萬元公款,被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其因受賄罪、挪用公款罪、單位行賄罪等數罪併罰,被判處死緩,並判處沒收全部財產。
法院終審認爲,同爲主犯的李某財明知是公款而使用,其與李某福事先共謀,形成挪用公款的共同故意。李某財與李某福共謀,利用李某福擔任財某公司總經理的職務便利,指使、參與策劃挪用下屬公款共計750萬元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其行爲已構成挪用公款罪。
日前,法院終審改判李某財有期徒刑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