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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合同上寫着房屋面積爲36.38平米,而最終購房房產證上的面積卻是36.19平米,中間相差0.19平米,買了房子還得多支付三千多元。”日前,海口一位市民鄭先生向海口網反映,自己在購買房屋的過程中遭到了“欺騙”,當找到售樓中心要求退款時,反而遭到了推脫。據記者瞭解,市民鄭先生今年六月在海口市華林廣場買了一套房,價格按每平米一萬六千元計算,當時與售樓處籤購房合同時,合同上標明該套房屋的大小爲36.38平米。鄭先生按合同上房屋大小折算金額交了首付。本月初,鄭先生從售樓處提供的房產證複印件上看見房產證上房屋實際面積爲36.19平米,經過覈算,鄭先生髮現自己虧了三千多元。於是鄭先生找到售樓處要求他們退差價,“他們剛開始答應要退給我,現在又說房子已經抵押給了銀行,錢現在退不了,要等貸款還清才能退。我覺得他們就是找藉口,想拖着我最後無果而終!”鄭先生憤怒道。
記者找到了華林廣場售樓中心的李小姐,她表示房屋開始銷售時測繪的面積是36.38平米,辦房產證時又測了一次是36.19平米,中間確實有0.19平米的誤差。她說:“鄭先生的房子是做按揭的,現在發票已經開出來了,我開始以爲沒有開出發票就答應給他退錢,但現在房產證已經拿去銀行做抵押,我們退錢要經過很多程序,這些程序需要多久我們也不敢保證,但是這個錢我們一定會退給他的。”
市民在買房的過程中是否有遇到像李先生這樣的買房“尷尬”呢?對此,記者向其他售樓處諮詢鄭先生所購房屋實際面積與合同上不一致的現象是否普遍存在時,幾家售樓處工作人員表示,這種現象存在,是售樓處的失誤,他們就應當負責。
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合同雙方應當全面履行合同,嚴格按照合同的要求履行各自的義務,如果賣方雖然履行,但其履行有瑕疵,即履行不符合規定或約定的條件,致減少或喪失履行的價值或效用的情形,不能夠全面履行合同義務,這就構成了合同瑕疵履行,又可被稱爲不適當履行。其瑕疵不能補正的,買方可拒絕受領,請求全部不履行的損害賠償,並可解除合同。買方如仍願受領,則可以請求部分不履行的損害賠償。也就是說,買方鄭先生可請求售樓處給予相應賠償,售樓處沒有全面履行買賣合同,應當按法律規定賠償鄭先生0.19平米的差價損失。(海口網見習記者王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