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讀者王女士:我和前夫近日辦理了協議離婚,在離婚協議中我們約定將夫妻共有的、登記在他名下的一套房產贈與我們的女兒。然而離婚後我前夫又反悔了,不同意將房產贈與女兒。請問一下我們離婚協議中“關於房產贈與女兒的約定”是否有效?
市婦聯首席法律顧問黃培律師:由於王女士和前夫簽訂了離婚協議,出現的這個問題屬於贈與合同糾紛,但她的前夫又不同意將房產贈與女兒,這又涉及離婚後財產的糾紛。只有先解決有關贈與方面的法律問題,該房產問題才能最終得到解決,嚴謹的做法是夫妻雙方另行簽訂一個贈與合同。《合同法》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也就是說贈與合同的生效時間,要從交付贈與物或者辦理相關手續時開始。贈與房屋的合同生效,需要辦理產權過戶手續。王女士與前夫簽訂的贈與合同雖成立,但未生效。要想生效,需要王女士的前夫將房產實際過戶給女兒,或者離婚協議經過公證機關公證。否則可以隨時撤銷贈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