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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受邀出席一次主題晚會後,影星任達華髮現自己的巨幅照片被懸掛在海口市一家在售樓盤的外牆上。任達華認爲開發商在自己不知情的情況下使用自己的照片做宣傳,已構成對自身肖像權的侵犯,於是向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開發商登報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110萬元。此案經海口中院一審及省高院終審,開發商日前被判賠償任達華20萬元,並在海口一媒體刊登致歉聲明。
事件起因
2011年9月24日晚,“理想人居客戶答謝主題晚會”在海口龍昆南路某樓盤項目部舉行,晚會主辦方是海南正大匯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下稱“正大公司”)。當晚,在購房者的歡呼聲中,香港影星任達華身穿休閒裝登臺,向大家招手。作爲特邀嘉賓,任達華與另一知名藝人共同出席了該主題晚會。
據該樓盤購房者李先生介紹,晚會持續了近2個小時。“應該是開發商爲當時開盤的精裝公寓、大戶型房子及臨街旺鋪做推廣,當晚歌舞不斷,現場還有抽獎。”
晚會後,任達華髮現正大公司在未經其同意的情況下,將其巨幅照片懸掛於該樓盤建築外牆上,作爲商業宣傳廣告。
2012年3月26日,任達華致函正大公司,認爲對方未經授權使用自己的照片用於廣告宣傳,侵犯了他的肖像權。任達華要求正大公司在收函後7天內,就侵權損害賠償事宜進行協商。由於遲遲未得到相關答覆,任達華一紙訴狀將正大公司告上法庭。
庭審現場
對簿公堂稱開發商侵犯肖像權,任達華索賠110萬
任達華要求正大公司在一份全國發行的報紙上向自己公開賠禮道歉並消除影響,同時承擔經濟賠償100萬元(人民幣,下同)及精神損害賠償10萬元。
一審開庭時,任達華由其委託代理人蔘與了庭審。
在海口中院庭審現場,原告任達華方面稱,2011年9月24日,任達華受邀參加正大公司主辦的主題晚會,對方承諾不發放其名字或相片用於任何對外媒體作商業品牌廣告宣傳之用。“但該公司在未經任達華同意的情況下,將其巨幅照片懸掛在樓盤外牆上作爲商業宣傳廣告,並持續懸掛至2012年3月。”原告認爲,正大公司的行爲已構成對任達華肖像權的侵犯。
被告正大公司辯稱,按照當時簽訂的合同,約定兩次使用任達華肖像,並不侵犯對方肖像權。任達華應邀請參加客戶答謝晚會,按照演出協議書約定,公司有權在售樓部現場使用任達華照片作爲宣傳。故正大公司按照合同約定,在2011年9月19日至24日、2012年1月21日至同年2月9日期間使用任達華肖像,並不侵犯其肖像權。且公司爲任達華支付了參演費、交通費、許可費及相關稅費共數十萬元,相對兩次共25日使用任達華肖像,公司已付了適當的價款。
一審判決開發商賠償20萬,同時向原告公開致歉
海口中院認爲,本案中任達華作爲知名藝人,正大公司未經其同意在房地產廣告中使用肖像,廣告本身就具有商業利益價值,因此該公司的行爲已構成肖像侵權。
該公司稱,其使用對方照片是基於演出協議,但該協議是正大公司與海口某文化傳播公司簽訂的,庭審中正大公司並未提供任達華授權給該文化傳播公司的相關文件,所以正大公司不能證明其對任達華不構成侵權的事實。
任達華方主張正大公司自2011年9月至2012年3月一直懸掛其肖像,持續時間有100天,但對其主張未提供相應證據。
法院認爲,因懸掛涉案肖像時間不長,且侵害事實已終止,對原告傷害程度並不嚴重,社會影響不大,故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在全國發行的報紙上向其公開賠禮道歉並消除影響的方式不當。至於精神損害部分,根據司法解釋,“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後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持。”故對於精神損害費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
一審法院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爲的具體情節、後果和影響,作出一審判決,判令正大公司賠償任達華20萬元,並限期在海口一媒體刊登致歉聲明。
雙雙上訴原告堅持索賠百萬,被告請求降低賠償額
一審宣判後,雙方均不服,上訴至省高院。
今年3月初,省高院受理此案,並於4月開庭審理。據瞭解,雙方仍是委派代理人出庭,法庭組織調解,但雙方未能達成一致。
任達華方上訴稱,請求改判正大公司賠付經濟賠償100萬元及精神損害賠償10萬元。任達華律師指出,因舉證期限的問題,導致就使用肖像的時間存在出入。本案侵權時間長,且涉案樓盤位於海口核心地區,人流量大,社會影響力強,對肖像權侵害嚴重,同時使人誤以爲任達華爲正大豪庭的代言人。
庭審現場,任達華律師提供了一份任達華2011至2012年度代言其他品牌的代言費爲數百萬元港幣的證據。一審酌定侵犯肖像權的賠償額爲20萬元明顯過低,侵權人付出的成本和代價過小,不足以對該等惡意的侵犯肖像權行爲給予懲戒,不利於藝人肖像權的保護。
正大公司辯稱,任達華方逾期提交證據不能作爲定案依據,原判不予支持精神損害賠償費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事發後,正大公司多次找對方協商未果,其使用對方肖像時間不長,且在收到律師函後即終止使用。因此,認爲原判決公司賠償20萬元過高,請求省高院改判賠償金爲7萬元。
一槌定音賠償20萬並無不當,法院終審維持原判
二審庭審現場,任達華方指出其蒐集了相關證據,且有證人徐某出庭作證,以此證明正大公司實際侵權時間共約100天,而非25天。
省高院認爲,正大公司與案外人簽訂的《演出協議書》並未得到任達華追認,且正大公司也無新證據支持其訴求。任達華方認爲正大公司的侵權時間決定了經濟損失賠償的數額,其應先證明正大公司在其樓盤上懸掛印有其肖像的廣告牌的時間長短,但二審中的證人證言只能證明侵權時間僅爲一個多月。因被侵權人無法證明其實際損失的多少,且無法查明侵權人使用任達華肖像所產生的經濟利益,根據《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賠償數額應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認定。
省高院認爲,一審法院酌定企業賠償任達華20萬元並無不當。另外,根據相關規定,結合本案實際,一審未支持精神損害賠償訴求並無不當。今年9月,省高院終審判決,對此案維持原判。
記者追訪
案件終審判決後,相關判決履行進展如何?11月14日,記者前往該樓盤項目銷售中心,該中心工作人員稱,正大公司負責人暫時不在。經該工作人員聯繫,2名負責人出面說明情況。
負責人李先生表示,“這個案子主要是公司領導和法務人員在處理,終審判決了,法院怎麼判,我們就怎麼辦。”
近日,記者聯繫了任達華本案的委託代理人北京市競天公誠律師事務所徐邦煒律師。徐邦煒稱,其已在終審判決後向正大公司發送了相關函件,希望對方能主動履行(法院生效判決)。函件中也附帶了任達華的經紀人聯繫方式,但目前該方尚未收到對方的正式回覆。任達華一方尚未申請強制執行。徐邦煒透露,“關於此宗訴訟,原告方很遺憾,希望能早日把問題妥善化解。”
據悉,庭審現場,正大公司提交給法庭的《演出協議書》是與海口某文化傳播公司簽訂的,而並非與任達華或其經紀人簽訂的。昨日,記者查閱了該文化傳播公司在工商局的註冊機讀檔案。檔案顯示,該公司的註冊地址爲海口瓊山區瓊山中學內。但記者前往該處時,並沒有找到該公司及其負責人。隨後,記者撥打了該公司的註冊電話,目前處於停機狀態。
近日,記者在該樓盤採訪時,購房者劉女士稱,“開發商請明星推廣樓盤很常見,但主辦方要與對方約定好合作的具體內容,不要引起糾紛。”
律師點評
公民人格權受侵害應拿起法律武器維護
海南大興天泰律師事務所馮樺律師認爲,不論是明星藝人還是廣大羣衆,在自身人格權遭受侵害時,都應保存相關證據,諮詢專業人士,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構成侵犯肖像權的行爲需具備兩個要件,缺一不可:一是未經本人同意;二是以營利爲目的。對於侵犯肖像權、姓名權的行爲,受害人可以依法請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禮道歉或賠償損失等。賠償損失不以財產損失爲限,因爲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自然人因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一般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爲的具體情節、給受害人造成精神損害的後果、侵權人的獲利等情況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