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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兒莊某村的農民老霍承包了本村的12畝家庭承包地,結果不料女兒出嫁以後,村委會按照所謂的“村規”,強行抽回他女兒的承包地,讓他很不理解。村委會自定的村規民約不合法,致使村民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今日,該村委會被村民訴至區農業仲裁委員會。
老霍是臺兒莊區某村一個地地道道的農民,1998年9月,以老霍爲戶主的一家7口承包了本村12畝家庭承包地,並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轉眼十年過去了,老霍一家過得還算富裕。2008年,老霍女兒麗麗(化名)結婚嫁到外省,由於麗麗的對象是城鎮戶口,老霍與女兒商量將其戶口留在了自己村。
2009年9月,老霍繼續耕種承包土地,土地翻耕完將要播種時,所在村委會依據自定的村規民約,強行抽回了霍某女兒1.76畝承包地,作爲家庭承包地補給本村村民經營管理。後來,老霍多次要求村委會返還卻遭拒絕,最後無奈下老霍找到臺兒莊區法援中心,向區農業仲裁委員會提出了仲裁申請。
庭審時,該村委會辯稱在老霍女兒出嫁後抽地是沿習傳統做法,村裏多年來抽、補土地都是這樣辦的,村委並未侵權,故拒絕賠償。經過仲裁員和雙方代理人的共同努力,最終使雙方達成了一致意見,村委會同意返還土地。
庭審後,臺兒莊區法援中心工作人員告訴記者,承包期內,老霍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發包方未經法定程序及法定理由不得收回。老霍作爲本村村民與村委會簽訂的土地家庭承包合同,符合法律規定及黨的有關政策,並經區政府確權,爲有效合同,合同雙方應嚴格履行。村委會以老霍女兒麗麗婚嫁外地爲由收地的行爲,違反法律規定,應當返還。(於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