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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有不少小區地下停車場出售的車位是由人防工程改建,那麼,人防工程是否可以改建爲地下停車場呢?昨日,東莞市人民防空辦公室相關負責人做客陽光熱線節目時表示,開發商是可以將人防工程用於地下停車場的,但其只有使用權而不可以出售。
市人防辦工程科科長解華介紹說,由於目前東莞人防工程多數採取結合地面建築建設的方式,要求高層建築地下要配備和首層建築面積相等的人防工程。而這些工程根據“誰投資、誰使用、誰受益”的原則來進行建設和管理,在和平時期使用權歸開發商,因此開發商是可以將人防工程用於地下停車場的。
那麼這些車位能出售嗎?購買這類停車位權益又能否得到保障呢?對於這些問題,市人防辦副主任袁政軍表示,由於這部分的地下停車位沒有明確產權界定,因此開發商只有使用權而不可以出售,目前很多“購買”此類無產權地下停車位的市民,實際簽訂的是租賃合同。國家合同法規定租賃的最長期限是20年,如果開發商和業主簽訂的租賃合同超過了20年,就明顯違反了合同法。因此市民購買此類停車位要注意風險。(記者/李書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