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爛尾樓設置商業性戶外廣告將有新規!日前,記者從廣州市法制辦獲悉,《廣州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修訂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規定,“爛尾樓需要設置商業性戶外廣告的,其位置使用權應當公開出讓。”這意味着爛尾樓設置商業廣告將不再按照傳統的做法進行審批。
●南方日報記者黃少宏
爛尾樓商業廣告設置期限或突破3個月
在加強戶外廣告設置的前端控制上,《辦法》提出,設置和發佈戶外廣告應當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戶外廣告設置證》,並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戶外廣告登記證》,未辦設置證者將不予核發登記證。
爛尾樓的戶外廣告設置曾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爲此,《辦法》明確,利用工地圍牆、爛尾樓設置公益廣告免予辦理《戶外廣告設置證》,但應當嚴格按照設置技術規範設置。利用工地圍牆設置商業廣告應當申請辦理《戶外廣告設置證》。“爛尾樓需要設置商業性戶外廣告的,其位置使用權應當公開出讓。”
相關起草部門在說明中指出,《辦法》對不納入戶外廣告設置規劃、但是頒發戶外廣告設置證的工地圍牆和爛尾樓設置商業性戶外廣告的行爲,首次進行了規範。
據悉,過去,爛尾樓設置戶外廣告納入臨時戶外廣告審批管理。由於臨時戶外廣告的設置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且不得續期,既不符合爛尾樓的外立面整飾美化需要,也使其戶外廣告設置質量很難得到提升。本次修訂結合創文宣傳的工作要求,將爛尾樓納入工地圍牆序列統一管理,使其設置期限得以超越三個月的期限,以利於爛尾樓的外立面整飾美化。同時,建議爛尾樓的商業性戶外廣告公開出讓;《廣州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規範》中,將專門針對爛尾樓商業廣告提出相關設置要求。至於公開出讓的方式,《辦法》明確,利用公共建(構)築物、公共設施、公共場地設置戶外廣告的,應當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或者其他公平競爭方式取得戶外廣告位置使用權。
戶外廣告位置使用權出讓收入爲政府非稅收入,由政府統籌安排使用,主要用於城市公共設施建設、城市管理、社會公益廣告等方面。
戶外廣告空間佈局分類實施
據介紹,戶外廣告規劃包括戶外廣告專項規劃和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專項規劃部分,《辦法》明確,由城市管理部門會同規劃部門組織編制,並應當突出本市國家中心城市形象、美化優化城市景觀、積極營造商都氛圍,體現戶外公益廣告的發佈需求,確定全市戶外廣告優化區、嚴控區和禁設區等空間佈局以及分類控制圖。設置規劃則由城市管理部門根據專項規劃和城市容貌標準組織編制。戶外廣告設置規劃應當明確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地點、位置、形式、規格等具體要求。
相關起草部門在說明中指出,本次修訂將專項規劃應當“對全市戶外廣告的總量和佈局進行控制,確定允許或者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路段、區域及規劃指引”,修改爲“確定全市戶外廣告優化區、嚴控區和禁設區等戶外廣告空間佈局以及分類控制圖”,理由有二:一是明確專項規劃通過編制空間佈局規劃和劃定分類控制區域,來控制全市戶外廣告設置總量和佈局;二是強調專項規劃對下一層次規劃的宏觀指導作用,將微觀的控制要求放在下一層次規劃解決,使戶外廣告規劃管理體系保持應有的靈活性和適應性。
同時,在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技術規範上,《辦法》要求由廣州市城市管理部門會同規劃部門組織編制制定。
而《辦法》的另一個亮點就是,明確規定應當組建由城市景觀、規劃管理、平面設計、結構安全和戶外廣告等領域專家組成的城市景觀規劃專家和公衆諮詢委員會,爲戶外廣告專項規劃、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技術規範的編制提供技術諮詢,並對戶外廣告設置規劃的修訂和大型臨時戶外廣告設置方案提出諮詢意見。
對備受關注的LED廣告屏,《辦法》明確禁止其在戶外廣告專項規劃確定的禁設區和嚴控區內設置(公共信息電子顯示屏除外),並禁止朝道路來車方向設置。在設置高度上,《辦法》要求顯示屏上沿距離地面不得超過35米。
-亮點
1
招牌無需向工商局申請登記
《辦法》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履行廣告監督管理機關的法定職責,負責戶外廣告內容發佈的審查和監督管理,並對招牌內容實施監督管理。
因爲根據國家《戶外廣告登記管理規定》規定:“在本單位的登記註冊地址及合法經營場所的法定控制地帶設置的,對本單位的名稱、標識、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聯繫方式進行宣傳的自設性戶外廣告,不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戶外廣告登記。”因此,市工商局已沒有對招牌進行登記。
2
節日慶典可申請臨時戶外廣告
《辦法》規定,因舉辦大型文化、旅遊、體育、公益、節日慶典活動或者商品交易會、展銷會等需設置臨時戶外廣告設施的,申請人應當提前10個工作日向所在區、縣級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3
戶外廣告設置滿2年需安檢
《辦法》規定,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人是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維護、管理的責任人,應當定期對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進行安全檢測和檢查,發現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採取防範措施,立即整修或者拆除。遇颱風、暴雨等異常天氣情況,應當採取相應的安全防範措施。其中,設置期滿兩年的,設置人應當在每年6月1日前,按照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規範進行安全檢測,並向《戶外廣告設置證》審批機關提供具有結構安全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戶外廣告設施結構安全檢測報告;經檢測不合格的,設置人應當立即整修或者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