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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樓時售樓人員承諾房價給優惠價,待交納定金後要簽訂買賣合同時,卻發現認購價高於優惠價,近日,塘廈鎮的方先生將房地產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雙倍返還定金。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認爲房地產公司構成違約,應雙倍返還定金。
針對房屋預售合同糾紛多發的現象,法院建議購房者應謹慎對待銷售人員的促銷手段,切勿被定金“套牢”,同時儘量將對方的口頭承諾寫入認購書,避免產生糾紛導致經濟損失。
認購前後10天優惠價不一
2012年12月30日,方先生到塘廈鎮某樓盤看房,售樓人員向其提供價格明細一份,並告訴方先生其看中的房屋優惠價爲599931元。第二天,方先生在售樓人員電話催促下交納認購金1萬元,對方表示在簽訂認購書時轉爲定金。
今年1月2日,雙方簽訂認購書,約定方先生認購的房屋總價爲669668元,並約定如方先生在2013年1月12日前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等,則可享受以下優惠:1、誠意金1萬抵5萬;2、購房券優惠;3、開盤特惠98折;4、拓展團購98折,逾期失效。
可僅僅過了10天時間,方先生再次到售樓處要求籤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售樓人員卻改口稱方先生不應享受上述項目優惠,按照優惠計算最終只能按照602812元出售,否則預付定金不予退還。
購房者要求返還雙倍定金
經多次跟房地產公司協商未果後,方先生訴至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要求房地產公司雙倍返還其預交的購房定金2萬元。
庭審中,該房地產公司確認曾向部分購房客戶派發購房優惠券,但堅稱並未向方先生派發購房優惠券或口頭承諾給予其該項優惠。對此,方先生予以否認,並主張房地產公司在簽訂認購書時口頭承諾給予其5000元的購房券優惠。經計算,優惠後的購房總價與房地產公司派發的樓房價格明細顯示的優惠總價一致,同爲599931元。
此外,方先生表示,房地產公司曾於今年1月10日要求其重新簽訂一份認購書,將購房券優惠降低爲2000元,但其拒籤。其隨後向相關媒體投訴,陪同記者在售樓處採訪中遇到其他與其有同樣遭遇的消費者,簽訂購房合同時均較此前房地產公司承諾的優惠價格多出3000元到5000元的不等費用。
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審理認爲,在方先生看房發出購房意向、房地產公司承諾同意向其預售涉案房屋後,雙方達成的認購書系生效的合同,認購書約定方先生可享受到4項優惠,對於其中的第2項購房券優惠,方先生主張爲5000元,房地產公司則主張方先生並未享受該項優惠。對此爭議,法院認爲依據合同法規定,應做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即房地產公司的解釋,且按照常理,如方先生不應享受該項優惠,房地產公司應在簽訂認購書時將該項優惠內容劃掉。
綜上,法院採信方先生的主張,認定其可享受該項優惠5000元、購房總價爲599931元,與價目表中列明的優惠價一致。因此,房地產公司據此拒絕與方先生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構成違約,應按照認購書的約定承擔雙倍返還定金的違約責任,應返還方先生2萬元。
-連線法官
勿因一時衝動被定金套牢
口說無憑應明確寫入合同
隨着近年來房地產市場呈現的繁榮景象,商品房銷售糾紛也不斷出現。參與辦理此案的法官提醒廣大購房者,在商品房預售中,售房人與購房人在簽訂正式預售合同之前往往要先簽訂一份房屋預售認購書,由購房人向售房人繳納一定數額的定金。在法院審理的案件中,經常遇到當事人雙方因種種原因未能簽訂正式買賣合同,而對定金是否返還或是否雙倍返還發生爭議。
在現實生活中,許多購房者根據樓盤宣傳廣告前往看房時,在售樓人員的一些頗具吸引力的“描述”下,往往容易對房屋產生“好感”而衝動簽下認購書交付定金,到最後卻發現“不是那麼回事”,但爲了不浪費定金還是不得不低頭。通過以上案例,法院建議購房者要謹慎分析銷售人員的促銷手段,交付定金時要“三思而後行”,避免因一時頭腦發熱而被“套牢”,同時對於以上案例中銷售人員的給予優惠價格、可以辦理按揭等口頭承諾,爲了防止口說無憑,可將這些內容明確寫入認購書,並約定一旦這些約定不能實現的後果,避免後續產生糾紛導致經濟損失。(記者/黃少宏通訊員/鍾紫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