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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婚姻生活無法持續下去,房產分割問題也擺在明面上。尤其是新婚姻法出臺後,婚前房產已不作爲夫妻共同資產,如果夫妻雙方離婚,婚前房產如何分割,我們爲您一一解答。
【案例】一方婚前支付了全部房款,並取得了產權證,離婚時房產如何處理?
【分析】一般來說,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並取得了產權證,該房產就是一方婚前個人財產,因此,離婚時,另一方無權分割。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增值,依附於婚前所購房產產生,由此引起的價值增值及虧損也應當歸屬於該房產產權人,不因婚姻關係的存續而轉化爲夫妻共同財產。
【案例】父母爲子女結婚所給付的購房出資,是否均構成對子女的贈與?
【分析】父母實際出資時,在具體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形下,沒有證據表明出資性質的前提下,從社會常理出發,推定爲贈與。若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其與出資人之間形成的是借貸關係的,則不能適用該條規定。當然,該證據應當是在當事人離婚訴訟前形成的,離婚訴訟中父母作出不是贈與意思表示的陳述或證明,尚不足以排除贈與的推定。什麼能證明是借貸而不是贈與呢?實踐中的出資協議或借條都可以證明,此外還要以資金爲線索,追查出資及其性質是否真實。
對於夫妻婚後父母出資購買房產產證登記在出資者自己子女名下的,從社會常理出發,可認定爲是明確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部分出資應認定爲個人所有;若產證登記在出資人子女的配偶名下的,除非當事人能證明父母出資當時的書面約定或聲明,證明出資者明確表示向一方贈與的,一般宜認定爲向雙方贈與爲妥。
【案例】婚前一方購買並按揭登記在自己名下的房產。
【分析】爲登記方個人財產,按揭爲其個人債務。婚後配偶一方參與還貸的,在離婚分割財產時,對已歸還的貸款中屬於配偶一方清償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
【案例】婚前一方購買、登記在雙方名下的房產。
【分析】爲夫妻雙方共有財產。如未約定按份共有,可認定共同共有,但在離婚分割該房產時,出資一方可適當多分。
【案例】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買、產證登記在一方名下的。
【分析】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屋仍爲產證登記人的個人財產,剩餘未歸還的債務,爲其個人債務,但於首付款和已歸還的貸款中屬於配偶一方出資和清償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
【案例】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產權人登記爲夫妻一方、夫妻雙方或某一方與子女,或者只登記爲子女一人的。
【分析】無論登記爲夫妻雙方或一方,均爲夫妻共同財產。若產權登記中有子女,則爲夫妻雙方與子女共同所有。
【案例】夫妻一方通過福利、補貼等方式取得產權房,但爲取得該房產而與用人單位簽有服務期協議的,離婚時該房產的處理。
【分析】由於取得房產一方對此房的獲得具有較大貢獻,且其將來擇業的自由會在服務期內受到限制,因此,夫妻離婚時,對該房產的分割應考慮尚存服務期的長短、夫妻共同生活的時間,適當多分給簽有服務期的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