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周某某爲還債,就將自己名下的一套房產,先後與2人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西山區法院一審以合同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周某某10年有期徒刑。周某某認爲一房多賣的行爲違反民事法律規定的誠實信用原則,屬民事欺詐不應承擔刑事責任,向昆明市中院提起上訴。
指控
隱瞞房屋轉讓事實二次賣房
2010年7月,浙江男子周某某購買了官渡區一套面積爲386.86平方米的房屋。同年底,債權人高某某到官渡區法院起訴,要求對該套房產進行訴訟保全。法院於2011年1月18日作出裁定查封該房屋,日期至2012年1月18日止。高某某又因債務糾紛另案起訴,法院裁定周某某償還326萬元債務。
“因公司資金週轉需要,我向楊某某借款400萬元。楊某某爲保證拿到欠款,跟我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周某某稱,合同簽訂時間在法院訴訟保全前。2011年6月20日,經昆明市仲裁委裁決,把周某某的房產給了楊某某。
周某某說,當他和楊某某、高某某的債務糾紛被揭穿後,受到另一債權人張某脅迫,又簽署了一份房屋買賣合同。不久張某拿着合同到官渡區法院起訴,法院認定合同有效,要求周某某協助辦理產權過戶。
就在法院執行局執行張某與周某某買賣合同糾紛案時,張某發現周某某隱瞞房屋被查封的事實,導致該案無法執行,法院以涉嫌合同詐騙將案件移交給官渡警方。警方調查發現,周某某又因虛構拆遷工程,涉嫌詐騙被西山警方刑拘,官渡警方把該案移交西山警方一併調查。
公訴機關指控,2010年12月29日,被告人周某某與楊某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轉讓價格爲400萬元。取得購房款後,周某某隱瞞房屋已轉讓的事實,在明知房屋被官渡區法院查封的情況下,於2011年1月3日又與張某簽訂合同,騙取300萬元購房款。周某某還因虛構拆遷工程,涉嫌詐騙尚某某30萬元,構成詐騙罪。
一審
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15年
今年9月17日,西山區法院審理後認爲,周某某在房屋已賣給楊某某的前提下,又與張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雖然第二次籤合同時間在房屋被查封前,但在張某起訴他的庭審階段,該房屋已因其他案件被查封,周某某卻主張繼續履行,主觀上隱瞞了房屋被查封的事實。
另外,周某某與尚某某之間無書面合同,憑藉虛構其有拆遷工程的方式實施詐騙,數額巨大,構成詐騙罪。
10月中旬,法院下達一審判決,以合同詐騙罪判處周某某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30萬元。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5年。
“對指控詐騙的事實及量刑沒有異議,與楊某某、張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均在房屋被法院查封前,主觀上並沒故意隱瞞被查封的事實。”周某某認爲指控證據有瑕疵,於10月25日向昆明市中院提起上訴
律師說法
一房多賣違反誠信原則
屬可撤銷的民事行爲
“一房二賣的行爲,違反民事法律規定的誠實信用原則,屬民事欺詐不應承擔刑事責任。”周某某的代理人、雲南凌雲律師事務所張曉山律師說,周某某與張某簽訂購房合同時,主觀上未充分履行告知義務違反誠實原則。但他爲了還鉅額債務被迫籤協議,不具備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故意。
張曉山指出,周某某簽訂2份買賣協議,是對房屋依法享有所有權的客觀事實出售,並非爲實施犯罪來虛構事實。一個標的物簽訂2份合同使張某受到經濟損失,侵害合同正常履行,屬可撤銷的民事行爲。
周某某的行爲究竟是民事欺詐行爲還是合同詐騙罪,張曉山認爲,兩種違法行爲主觀上都意圖欺騙他人,客觀上也實施欺詐行爲,“但利用合同形式達到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客觀上不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行爲,詐騙數額較大時,才構成犯罪。”
“本案中涉及的2份房屋買賣協議都有效,得到生效法律文書確認。”張曉山說,雖然不清楚執行局是否對涉案房產進行解封,若沒解封房管局不可能進行產權變更。現實中一房多賣的現象普遍,購買者若主張房屋產權登記,就是房屋的所有權人。而另一批簽訂合同的購房者,因房屋所有權已歸他人導致合同無法履行,可向法院起訴賣主返還購房款及利息。(周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