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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員潘靜波記者劉力源)家中被盜,魯先生(化名)認爲是物業安保存在漏洞所致,在接下來的近2年時間裏,他一直拒交物業費。物業公司訴至法院。近日,上海一中院就該案作出二審判決,認定物業已提供必要安保服務,業主應按約繳費。
物業公司訴稱,2010年4月至2011年10月期間魯先生未繳物業費,物業公司數次上門、發信函催討,魯先生均予以推諉;故要求法院判令魯先生支付物業管理費5918.5元及相應滯納金,並支付房地產查閱費5元。
法院經審理認定物業公司已按合同約定對小區提供了物業管理服務,魯先生作爲業主則應按約定支付物業服務費,判決魯先生支付物業公司2010年4月至2011年10月的物業服務費5918.5元,駁回物業公司其餘訴請。
魯先生不服一審判決,上訴稱,物業公司未盡物業管理職責,導致其家中遭竊,財產損失巨大。
一中院二審認爲,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所約定的保安服務,僅指物業管理企業爲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秩序、物業使用安全設施所必要、正常的防範性安全保衛活動。保護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的人身、財產遭不法侵害,不屬於物業管理企業承擔的義務。故魯先生拒付物業管理費的理由缺乏依據。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