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徐州一局長辦公室面積超省長標准,江西一鎮舉債1300萬元建豪華辦公樓……最近,一些地方巨資修建樓堂館所、政府辦公樓越建越豪華的報道不斷,反映出『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盛行。那麼,這一不正之風為何整治多年難以剎住?
黨中央、國務院對黨政機關建樓堂館所有諸多規定,早在1999年和2007年就有過兩次通知,2009年還出臺了《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准》。今年7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又印發了《關於黨政機關停止新建樓堂館所和清理辦公用房的通知》,要求在未來5年內,各級黨政機關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樓堂館所;對已批准但尚未開工建設的樓堂館所項目,一律停建;停止遷建、購置樓堂館所;嚴禁以城市改造、城市規劃等理由在他處重新建設樓堂館所……從2007年的『嚴格控制』,到現在的『嚴禁』,呈現出更大的決心和力度,值得期待。然而,樓堂館所的建設熱度難說因此減弱,可以說形勢不容樂觀。
要切實剎住樓堂館所建設管理領域的不正之風,除了『發文』,更重要的是依法切實查處,並踐行『任何人不得從其違法行為中獲得利益』的法諺。在相關立法層面,有1988年的《樓堂館所建設管理暫行條例》,還有2012年《機關事務管理條例》。其實,『發文』所強調的主要內容,在這些法規范中已有相應規定,只要切實貫徹相關法規范,也就沒有必要『發文』了。
《機關事務管理條例》規定:『機關事務工作應當遵循保障公務、厲行節約、務實高效、公開透明的原則。』可見,保障公務是其首要價值追求。行政主體為實現行政目的,不僅需要人的手段,而且需要物的手段。其中物的手段主要包括直接提供於政府機關使用的物、各級政府的建築物及其佔地等公用物,所有這些都應當得以保障。並且,根據公物法的一般原理,伴隨著經濟的發展,政府部門的職能和作用不斷增加,其辦公條件也應得到相應改善。關鍵在於相關條件裝備的保障和改善應當合法、合理,體現厲行節約、務實高效、公開透明的原則。尤其是該條例確立了機關運行經費公開制度,辦公用房統一調配、統一權屬登記、統一建設、統一維修的制度,還針對『采購奢侈品、超標准的服務或者購建豪華辦公用房的』規定了相應法律責任,這些都是確保樓堂館所的建設管理合法合理的制度支橕。
重要的是應當擺脫對『發文』的依賴,尤其應當避免『發文』導致相關法規范被架空。在『發文』中劃定『新』線的做法,除了偶爾用來解決長期堆積的歷史遺留問題外,不宜常用。否則,它會助長人們從違法行為中撈好處的投機心理,將會嚴重傷及社會、政府和國家的誠信。即使采取『發文』形式,也應當將貫徹既有法規范明確作為任務或者目標,並注重導入法規范所確立的法律責任等機制,將法規范所規定的原則、規則等予以具體細化。不應當只是嚴禁所劃線時點的『新建樓堂館所』,而應當以既有法規范所確立的規則和標准,嚴格執行,一查到底,不斷建構並堅持常態機制,依法規制那些面積、裝修嚴重超標的政府辦公樓。
(作者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比較行政法研究所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