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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李德領通訊員李龍杜忠啓)鉅野一男子租用某村土地進行養殖,並簽訂了租賃協議,后土地被當地政府長期租用,並提高了租金,雙方就土地租金及租用土地上的附着物權屬問題產生糾紛,後經鉅野法院大義法庭協調,雙方達成一致。
2006年,鉅野縣董官屯鎮孫官屯村董某租用董官屯鎮董前村9.912畝土地進行養殖,並簽訂了租賃協議,約定租期爲20年,每年每畝租金爲300元。董某在簽訂協議時交清了前十年的租金。2012年3月,因政府統一規劃,之前董某被租用的土地全部被董官屯鎮政府長期租用,租金上調爲每年每畝1500元。
2012年8月發放土地租金時,董前村村委會與董某發生爭執,村委會認爲該租金應由村委會領取,董某多交的租金由村委會退還;而董某認爲政府租用拆遷養殖大棚時,對地上附着物補償不到位,當時政府答應由董某領取全部土地租金,以對補償不足部分進行補充。因糾紛一時無法解決,董某多次到有關部門反映情況。
董官屯鎮黨委、政府領導得知此事後很重視,邀請大義法庭參與處理。法庭的工作人員結合鎮政府和管區領導在“先鋒訴訟服務工作室”對雙方進行協調,達成一致意見,並簽訂了調解協議,即地上附着物所有權歸屬村委會,土地租金則由董某領取。法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的規定對調解協議依法予以確認,並出具了裁定書,使該調解協議和法院的判決書、調解書具備同等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