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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賣房四年,房價已漲了幾倍後,老婆突然跑出來聲稱“不知情”。
這種情況,他們還能拿回四年前賣掉的房產嗎?近日,廈門中院開庭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轉賣期房賺了35萬多元
六年前,黃先生與開發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一份,約定黃先生向開發商購買位於湖裏區的一套期房,房屋總價87萬元。
購房兩年後,黃先生就將房產轉賣了,他與購房人老蘇簽訂《二手房買賣協議》,約定以1221480元的價格將上述房屋轉賣給老蘇。簽訂協議後,老蘇就支付了671480元首付款。雙方約定,餘款550000元辦理銀行按揭。
開發商交房後,黃先生就將訟爭房產轉交給老蘇,隨後,老蘇將房產出租,收取租金並負擔房屋的物業管理費、房屋公共維修金、水電費等。最近幾年,這套訟爭房產一直是老蘇在佔有、使用、收益。
四年之後老婆說不知情
但是,黃先生一直沒有協助老蘇辦理過戶登記。近日,老蘇以黃先生拒不配合過戶,也不協助辦理銀行按揭爲由,將黃先生告上法庭。
開庭時,黃先生的妻子洪女士也作爲第三人蔘加了庭審。在法庭上,洪女士提出,丈夫在出售房產時她“不知情”,因此,丈夫和老蘇籤的《二手房買賣協議》無效。
丈夫賣房,老婆能否以不知情否定合同效力?針對這一焦點,雙方在法庭上展開了激烈爭辯。
經審理,法官認爲,房屋買賣合同簽訂於四年前,且房產已交付,購買人已佔有、使用、收益訟爭房產長達四年時間,在此期間,洪女士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丈夫已經將訟爭房產出售,卻從未提出異議。
法官還說,洪女士至訴訟時才提出不知情且未經其同意,要求確認協議無效,違背誠信原則。因此,法官對“不知情”不予支持,認定合同有效,判決要求黃先生配合辦理該房屋產權過戶手續。